案例3
JP摩根大通銀行與海流航運公司船舶抵押權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1997年6月19日,JP摩根大通銀行(以下簡稱摩根大通)與包括海流航運公司(以下簡稱海流公司)在內的五借款人訂立了貸款合同,約定由摩根大通向五借款人提供貸款3500萬美元。1997年6月27日,摩根大通與海流公司簽訂擔保契據,約定以海流公司所有的“航海者”輪向摩根大通抵押,為3500萬美元貸款設立第一優先抵押權,并在倫敦巴哈馬籍船舶注冊官處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1999年7月7日,摩根大通與海運國際公司簽訂了一份200萬美元的透支貸款協議,海流公司同意對該透支貸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000年7月18日,雙方又簽訂第二份擔保契據,以“航海者”輪再次為200萬美元透支貸款設立抵押并進行了登記。2002年3月14日,摩根大通以海流公司拖欠其抵押貸款本息7323377.26美元為由,向廣州海事法院申請扣押“航海者”輪。3月15日,該院裁定扣押了該輪。3月22日,摩根大通在廣州海事法院提起訴訟。后經摩根大通申請,“航海者”輪被依法拍賣,由摩根大通以594萬美元買得。
二、裁判結果
廣州海事法院審理認為,本案所涉貸款合同均為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利益和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本案抵押船舶的船旗國為巴哈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本案船舶抵押權糾紛應適用船旗國法律,即《巴哈馬商船法》。涉案“航海者”輪項下兩項船舶抵押登記不違反《巴哈馬商船法》中船舶抵押權的規定,該兩項抵押登記有效。廣州海事法院于2002年7月25日判決海流公司償付摩根大通貸款、透支款及其利息與相關費用,摩根大通基于該債權在廣州海事法院拍賣“航海者”輪以前對該輪享有船舶抵押權,在該輪拍賣后有權從該輪拍賣款項中優先受償。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外船舶抵押權糾紛案,涉案“航海者”輪是大型油輪,本案原、被告均為外國當事人,且案件事實發生在境外,但原告摩根大通主動選擇在我國扣押船舶、進行訴訟。海事法院適用《巴哈馬商船法》作出判決,受到媒體和國際航運界的廣泛好評。本案判決對外國法的查明與適用、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等均具有較強的指導意義。(一)對查明外國法的指導意義。法官在查明外國法的過程中應發揮積極的引導作用。在當事人查明外國法存在較大困難時,法官應當積極發揮自身優勢,利用各種合法途徑查明外國法。需當事人查明外國法的,應要求其提供該外國法的相關解釋和適用資料。查明外國法須經過公證認證程序,并在法庭上接受質證認證。(二)對適用外國法的指導意義。明確案件所涉法律關系的性質是正確適用外國法的前提,本案針對貸款合同和抵押擔保兩種法律關系,謹慎地審核外國法的內容,平衡內國公共利益保護與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兩大價值,采取了區分適用不同法律的方法,對今后審理類似案件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三)對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指導意義。本案審理所遵循的“涉外因素——管轄權——法律適用”三步走的裁判思路,已成為我國涉外民商事審判的基本裁判方法,對類似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審理與裁判都有著廣泛的指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