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
巴拿馬易發航運公司、香港威林航業有限公司
與鐘孝源、珠海市政府打擊走私辦公室
船舶碰撞損害賠償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1992年11月25日0300時左右,由珠海市政府打擊走私辦公室(以下簡稱珠海打私辦)征用參加海上緝私的鐘孝源所有的“汕尾12138”漁船被撞沉沒,船上21人全部落水。肇事船舶沒有對落水人員進行救助,繼續向東航行。落水人員中15人被救起,其余5人死亡,1人宣告死亡。為此,鐘孝源、珠海打私辦向廣州海事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巴拿馬易發航運公司(以下簡稱易發公司)所有的“易發”輪為撞沉“汕尾12138”船的肇事船,并請求判令其賠償全部損失。
二、裁判結果
廣州海事法院一審認為,“易發”輪與“汕尾12138”船發生碰撞,導致“汕尾12138”船沉沒,應對碰撞造成的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承擔全部責任。一審判決易發公司賠償鐘孝源人民幣2390400元、港幣20000元及兩款項利息;易發公司賠償珠海打私辦人民幣226420元、港幣34276元及兩款項利息。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易發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易發公司和香港威林航業有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鐘孝源、珠海打私辦主張“易發”輪是撞沉“汕尾12138”船的肇事船,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由于“易發”輪船首沒有碰撞痕跡和損傷,“易發”輪左舷提取的附著油漆與“汕尾12138”船的油漆不完全相同,“易發”輪經過出事海域時沒有大幅度向左轉向和減速,鐘孝源、珠海打私辦主張的碰撞位置與沉船及落水人員被救起位置的相對態勢不符合當時當地的潮流,在碰撞事故發生時還有一艘從香港出來的集裝箱船經過出事海域向東航行等客觀事實的存在,認定“易發”輪是肇事船的證據不足。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18日判決撤銷該案一、二審判決,駁回鐘孝源、珠海打私辦的訴訟請求。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的第一起船舶碰撞糾紛案件。在海事審判中,缺乏認定碰撞事實的直接證據是審理船舶碰撞損害賠償糾紛的難點。本案中所有指向“易發”輪是肇事船的證據均為間接證據,對此本案再審判決依照證據運用的規則,運用邏輯推理和經驗法則,結合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對所有證據綜合判斷,確立了間接證據只有相互印證并構成完整證據鏈時,才能認定碰撞事實存在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對于如何運用間接證據認定船舶碰撞事實的審判實踐具有指導意義。本案的再審庭審過程也極具亮點。為保證專家鑒定的客觀性,技術鑒定報告由專家當庭宣讀,當事人當庭予以質證。這一質證程序的運用對本案最終得到公正判決起到了積極的決定性作用。此外,本案再審時對經臺灣地區法院確認的證據文件予以采信,在當時對于解決大陸與臺灣地區法院之間證據采納問題具有借鑒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