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8
遷安第一造紙廠等九企業與孫有禮等十八人
養殖損害賠償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1997年孫有禮等十八人簽訂集資創辦養殖場合伙經營協議書,共同出資聯合經營六個海產品養殖場。六個養殖場合法養殖資格經相關部門核準確認。2000年10月上中旬,樂亭縣王灘鎮灤河、大青河入海口等海域養殖區發生重大漁業污染事故,孫有禮等十八人的養殖區遭受重大經濟損失。孫有禮等十八人將遷安第一造紙廠等九企業訴至天津海事法院。經一審法院委托鑒定,確認本起污染事故系遷安第一造紙廠等九企業將大量污水直接排入灤河,并經樂亭縣沿海各排水閘入海,使樂亭縣近岸養殖海域受到有機物和懸浮物的嚴重污染所致。另查明,九企業中河北省遷安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化工公司”)屬于達標排放。
二、裁判結果
天津海事法院一審認為,本案九企業的排污行為與孫有禮等十八人的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化工公司雖屬排污達標,但化工公司不能充分證明其排放的污水與孫有禮等十八人的損害事實不存在因果關系,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遂判決遷安第一造紙廠等九企業對孫有禮等十八人的經濟損失連帶賠償1365.97萬元。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化工公司已被當地環保部門確定為排污達標企業,屬于國家許可的正常經營活動,雖然化工公司不能提供排放工業廢水入海的行為與孫有禮等十八人養殖損失不存在因果關系的相關證據,但在承擔民事責任上應與超標企業有所區分。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24日改判化工公司單獨承擔損失14萬元,遷安第一造紙廠等其他八企業連帶承擔損失655.325萬元。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人民法院以司法判決形式明確,對于陸源污染案件,即使排放達標亦應適當承擔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有力懲戒了陸源污染制造者,有效地維護了環渤海地區海洋環境,標志著我國環境保護工作與國際先進水平的進一步接軌,是我國環境保護法治進程的重要里程碑,也對隨后的環境污染司法實踐乃至侵權責任法相關條文的制定起到了參考與借鑒作用。對于此類案件的審理,法院一方面要發揮裁判的重要功能,懲戒污染者,維護受害人權益,另一方面也要基于公平原則,按照排放行為是否超標科學合理劃分侵權人的責任。本案審理期間,有關共同侵權、環境污染的法律法規均不完備。本案酌情判令化工公司承擔獨立的民事責任而非連帶責任,充分體現了過錯與責任相一致的原則,也有利于鼓勵企業達標排放的積極性,維護法律的公平,在當時特定的歷史條件下起到了很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