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點2 地方規章】
限行限購行政手段不能“任性”
“各地出臺的各種機動車限號、限購政策,今后有望得到規范。”
3月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新聞發布會上,傅瑩說,提請的大會審議的立法法草案增加了一個規定,就是國務院部門和地方政府制定任何規章,只要沒有上位法律、法規依據的,不能減損公民權利,也不能隨意增加公民的義務。
專家介紹,上述規定將約束政府的行為,這意味著一些限行、限購、限貸等地方限制性行政手段,今后將不能再“任性”。
根據此前的立法法草案二審稿,一旦有些地方規章實施滿兩年,接下來要么依法成為地方性法規,要么就得及時廢止。
如果立法法草案通過,將不允許地方制發帶有立法性質的紅頭文件。
“什么是立法性質的紅頭文件?簡單一點說就是涉及公民權利義務的,再簡單一點說你給公民好處的可以,發個文件說每個公民發100塊錢,這個好,但是發一個文件說每個公民交100塊錢出來,這個不行。減損公民權利的,或者是增加公民負擔的,那就是立法性質的問題,不允許,必須通過地方性法規來解決,法律上的態度是清楚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接受媒體采訪時說。
【亮點3 地方立法權】
235個設區市有望新增立法權
目前,在全國284個設區的市中,享有地方性法規制定權的有49個,包括27個省會市、18個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及4個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尚沒有地方立法權的共計235個。
設區的市有兩個概念,一個是已經有立法權的49個較大的市,第二個是235個新增加的設區的市(地級市),現在立法法草案有望對上述兩個概念的市都給立法權。
“會不會因為地方立法經驗不足,導致立出不合理的法律?”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一審、二審中,曾經出現過這樣的聲音。
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在審議時表示,一下子賦予284個設區市的立法權,各地方發展又不平衡,所以建議要穩妥地推進。
釋疑
立法法草案為何提交人代會審議?
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新聞發言人傅瑩說,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是十二屆全國人大兩年來,第一次在代表大會層面審議一部法律草案。
立法法是規范所有立法行為的法,也稱之為“管法的法”。根據憲法和立法法,制定或者修改基本法律要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十八屆四中全會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曾撰文指出,發揮人大在立法中的作用,要增加代表大會審議法律案的次數。
現行立法法制定于2000年。當時制定立法法有兩個動因:1979年立法活動全面恢復后,立法工作積累的經驗做法需要制度化、法律化;立法數量大增后出現“打架”的情況,執法機關有時都無所適從,對國家法制統一造成很大影響。
已經實施14年的立法法,去年進入修訂程序。2014年8月和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本次大會將是草案的三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