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愛立]:一是修改了貪污罪和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不再單純以具體的數額作為定罪量刑標準,而是將犯罪的情節和數額綜合作為定罪量刑標準。二是完善了行賄罪的財產刑規定。對行賄罪處理的處理也作了進一步的從嚴限定,目的就是加大對行賄犯罪的處罰力度。三是增加規定了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力來謀取不正當利益,而向其親屬或者關系密切的人員來行賄的犯罪,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增加了這個內容。[16:03] [王愛立]:四是增加了對一些禁止從業性的規定,從而達到一種特殊預防犯罪的目的。這里主要是增加了對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可以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從事相關的行業。上述這些修改一方面使刑法關于懲治貪污罪、受賄罪的規定能夠在司法實踐中做到罪刑相適應,同時也進一步加大了對行賄犯罪的處罰力度。同時,對切斷受賄犯罪的鏈條上也作出完善。[16:14] [王愛立]:反腐敗國家立法是一個綜合的系統工程,不僅僅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還包括行政監察法等。剛才闞珂主任在談到張德江委員長昨天向大會做的常委會工作報告當中,在加強重點領域立法當中也明確提出了要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研究修改行政監察法。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是去年10月份提交人大常委會進行了初次審議,我們也向社會廣泛地征求了意見。我們將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社會各方面的意見,根據2015年立法計劃要求,及時把草案修改好。謝謝。[16:14] [瞭望周刊記者]:謝謝主持人。我是瞭望周刊記者。近一段時間以來,一些地方出臺的限行、限購、限號等這樣一些措施給老百姓的生活帶來了強烈的影響,我們也注意到這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當中對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權限進行規范,法律草案明確規定制定地方政府規章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依據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我的問題是,立法法這次通過之后,諸如像限行、限購、限號這樣一些“紅頭文件”會不會就被視為違法了?謝謝。[16:14] [鄭淑娜]:這個問題我來回答。謝謝你剛才已經把立法法修正案的規定讀出來了,這個規定社會各方面比較關注,也是從老百姓當中來的問題。從去年8月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常委會審議以后,我注意到媒體和一些學者、專家對這個問題給了很高的關注,評價也不錯。這個規定體現了四中全會的精神和要求,3月5日李克強總理在代表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上作的政府工作報告當中也提到了,“所有行政行為都要于法有據,任何部門都不能法外設權。”總理的報告當中提到了這個問題,我看媒體有大量的報道,社會很關注這件事。[16:14] [鄭淑娜]:至于你提到的立法法修改通過以后,政府對一些涉及公民權利的決定是不是就不合法了,大家都愛舉“限購”和“限行”的例子,我認為這個問題應該這樣看,首先你要看這個行為是不是有法律法規依據,比如政府制定規章,包括國務院各部門制定規章,它會規定一些一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也涉及到公民、法人和組織的權利,我們說它是有依據的,是可以的。為什么?行政處罰法就給了規章在一定數額罰款的設定權,所以我說它是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在這種情況下它的行為是合法的。[16:14] [鄭淑娜]:第二個方面要看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情況下,但是由于一級政府的行政管理的特殊需要,要采取一些行政措施,但是又來不及制定地方性法規,怎么辦?現在立法法修正案開了一個小口子。對地方政府的規章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先制定政府規章,但是滿兩年必須要提交本級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規,如果不提交,滿兩年就要失效了。我們開了一個口子,也是考慮到一級政府管理的復雜性和緊急性事項的處理需要。[16:14] [鄭淑娜]:現在媒體提到的“紅頭文件”,不是地方政府規章,雖然不屬于立法法的調整范圍,但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更不能設定減損公民權利和增加公民義務的規范。對于規范性文件,我國監督法規定,本級人大常委會可以審查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是不是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如果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人大是有權撤銷的。四中全會專門提出禁止地方制發帶有立法性質的文件,同時也提出行政機關不得法外設定權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做出減損公民權利和增加公民義務的決定。我們說這里講的決定既包括規章,也包括規范性文件,還包括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做出的具體的行政決定。謝謝。[16:14]
[中國新聞社和中國新聞網記者]:謝謝主持人。我是來自中國新聞社和中國新聞網的記者。我們注意到官方把今年作為深化改革的關鍵之年,中國的改革必然要向縱深挺進,打響“攻堅戰”。而在十八屆三中全會又提出了凡是重大改革必然要于法有據,我們想問如何能夠做到立法與改革決策相銜接?謝謝。[16:15] [闞珂]:我來回答。在我們國家新時期也就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國家的立法工作和改革是相伴而行的,立法適應和保障了改革。當然,在不同的階段,立法與改革的關系也有不同的特點。改革開放之初,我們制定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授權國務院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制定暫行的規定和條例,這是改革開放之初的特點。接下來到1988年,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對現行的憲法第一次做修改,在這之后又做了三次修改,到現在一共是做了四次修改。其中就規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是改革之初和之中的一個特點。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凡屬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按照決定的要求,立法要和改革相銜接,要主動地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現在的做法是對于重大的改革,黨中央決策,國務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擬訂方案,全國人大就相關的立法問題作出決定,包括作出授權。[1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