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貴港4月1日電 4月1日,廣西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廣西賀州市原副市長毛紹烈受賄、濫用職權案一審公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毛紹烈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0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被告人毛紹烈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0萬元。
此外,法院對毛紹烈退出的贓款人民幣753.6萬元(已繳至檢察機關)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并繼續追繳毛紹烈受賄犯罪所得贓款未退出部分人民幣323.6萬元,沒收上繳國庫。
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1996年至2012年,毛紹烈利用擔任原縣級賀州市市委副書記兼政法委書記、鐘山縣縣長、縣委書記、賀州市副市長等職務之便利,接受他人請托,在工程項目建設、項目規劃審批、職務調整、晉升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了陳紀普等人送給的現金、銀行卡等財物,價值人民幣1077.33萬元。
此外,毛紹烈還于2002年至2010年間在擔任鐘山縣縣委書記、賀州市副市長期間,濫用職權,造成鐘山縣新世紀廣場商業步行街宗地的土地出讓金損失人民幣609.2628萬元,造成國家少收賀州市天利花園項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64.12萬元。
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毛紹烈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款物價值人民幣1077.33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又濫用職權,造成國家財產損失人民幣673.3828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毛紹烈一人犯兩罪,應數罪并罰。
在偵查機關掌握毛紹烈受賄66.5萬元事實的情況下,毛紹烈到案后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賄罪行;毛紹烈還檢舉揭發原賀州市副市長農曉文受賄126萬元及瀆職的線索,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依法可從輕處罰。毛紹烈及其家屬積極配合檢察機關退出大部分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做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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