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晚記者獲悉河南鹿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副主任科員趙志文、鳴鹿辦事處副主任秦大杰因參與商住樓項目建設,受到紀委處分。鹿邑縣紀委案件審理室主任張軍民對此表示,趙志文作為政府職能部門官員,在房地產開發過程中參與擔保,受到黨內警告;秦大杰作為公職人員被人受聘參與工程受到行政記過處分。
法晚記者在《二建大廈項目建設施工協議書》和《聯合建房協議書》看到,甲方確實有趙志文簽字及所按紅指印。其中2010年2月3日,簽訂的《聯合建房協議書》中還標明了甲方趙志文的職務為縣建委干部,并約定該項目由趙志文及另外兩人張金良(鹿邑縣二建公司經理)、陳震東(鹿邑縣二建公司副經理)共同出資,平均公攤。利潤分成部分顯示趙志文享有31%股份,張金良享有38%,陳震東享有31%股份。趙志文負責有關職能部門的關系協調和優惠政策的爭取。
法晚記者與趙志文取得聯系,他表示確實是自己的簽名。當時自己僅是中間介紹人,完全處于擔保幫忙情況下才簽了自己名字。
秦大杰對記者說:“我做為國家公職干部確實不應參與其中,對我的處分我沒什么好說的。”
鹿邑縣紀委案件審理室主任張軍民接受采訪時說:“對于趙志文、秦大杰兩人的處分我們是2014年12月24日通過紀委常委會作出的決定,26日下發處理文件。鹿邑縣二建公司是趙志文的幫扶聯系單位,在項目建設初期因涉及拆遷,拆遷戶提出要求政府官員簽字,他們才認可。所以趙志文作為擔保人在協議上簽了字,此事經鹿邑縣糾風辦查實后,我們對他作出了黨內警告處分。秦大杰作為公職人員被施工方以每月3000元待遇,受聘參與該工程開發建設,所以給秦大杰做出了行政記過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