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著近年來冤獄平反的浪潮,冤獄賠償以及相關的國家賠償問題越來越被各界關注。福建念斌案,內蒙呼格吉勒圖案,在冤獄平反之后,怎么賠償、如何賠償引起了各方爭議。冤獄賠償并非一般性的國家賠償,而是刑事司法賠償,但是從公民權利的保護角度來看,冤獄賠償顯然有著更為直接的示范意義。現行國家賠償法統一標準下的賠償辦法,已經有過一些修訂,如何適應社會變化,對于公民權利的保護進一步落實?對于立法、司法兩個層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就此問題,本報與中國政法大學公共決策研究中心特舉辦專門會議進行討論。
國家賠償標準要提高,冤獄賠償應該單獨立法
馬懷德(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
今天討論的是冤獄賠償的問題對策,我想首先界定一下我們今天要談的不是行政賠償,也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國家賠償,僅僅是司法賠償,特別是刑事司法賠償。
重點談三個方面的問題,第一,冤獄賠償或者國家賠償的歷史發展過程,以及特點。第二,司法賠償種類、方式和標準,尤其是重點談一下標準問題。第三,未來司法賠償發展的走向以及修改的法律建議。
國家賠償法是1994年5月份制定的,1995年1開始實施,到今年走過20年的歷程。這個歷程反映了我國法制建設的艱難發展過程,一部法律制定出來,處于默默無聞的狀態。國家賠償跟民事賠償有很大的區別,冤獄賠償和國家賠償有一定的區別,冤獄賠償是國家賠償的一部分,但是跟行政賠償有一些根本性的區別。第一,規則、原則巨大差異。行政賠償的規則是按照違法規則原則來建構的。但是冤獄賠償不一樣,即便是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沒有任何違法行為,但是受害人最終被證明是無罪的,就有權得到賠償。在2010年國家賠償法修改之前,人們拿違法規則原則要求冤獄賠償,導致很多所謂的錯判案件沒有得到有效的賠償。
第二個特點,冤獄賠償標準是法定的,而且是具有賠償性質的。國家賠償在某種意義上對違法過錯行為的懲罰,國家要賠償受害人。冤獄賠償更多體現補償的性質。很多國家的冤獄賠償法叫刑事補償法,不叫冤獄賠償法。
第三個特點,很多國家冤獄賠償是單獨立法的。因為在規則原則上,冤獄賠償的標準、方式、程序和一般賠償有很大的差別,沒有辦法寫在國家賠償法里,很多國家和地區對此有單獨約束和規范。
最后,冤獄賠償隨著經濟的發展在調整。很多國家冤獄賠償不賠償精神損害,隨著時間的推移、社會的發展,開始加上精神賠償。很多國家人身自由損害標準按照經濟社會的發展確定,而不是一個不變統一的標準,這也是冤獄賠償的特點。
國家賠償的標準,根據不同的損害種類,它確定了不同的賠償標準,有些標準看起來是不盡合理的,有一些標準是不完全公正的。
第一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賠償。按照日工資賠償額,不管地域、職業、、年齡、性別、地位,只要侵犯了人身自由、限制人身自由,支付賠償金的標準全國是統一的,每天大概200多塊,這個標準每年都在調整,每年5月份財政部會列出全國日平均工資的賠償標準。不分職業、身份,統一為一個標準,這就會讓人覺得很不合理。但是國家賠償要體現一視同仁,體現一定意義上的公平,所以不作區分。
第二是人身傷害。2010年增加幾個項目,基本的規格和標準沒有變的,賠償醫療費、護理費、務工減少的收入,務工減少的收入最高標準不超過年平均工資的10倍。限制人身自由,又造成了傷害,賠償了人身自由的賠償金,對于傷害后務工減少的收入要不要賠?我們實際上是不賠的,念斌案即如此。
第三是殘疾賠償金。包含兩部分,一是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一是全部喪失能力。部分喪失能力要賠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輔助工具費、還要賠償殘疾賠償金,但是殘疾賠償僅是有限額的,不超過年平均工資的20倍。
第四是造成死亡的賠償金,像呼格案,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加起來的總額是20年的平均工資,除此之外還有撫養人的撫養生活費、最低生活保障費用。
第五是精神損害賠償,這是爭議比較大的,2010年不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2010年之后加了,但標準沒有確定,最高法院確立了限制人身自由,根據死亡賠償金30%來賠償。
目前爭議比較大的主要是財產損害賠償。財產損失,因為有不同的侵權損害的結果,所以有不同的賠償方式。比如說罰款、罰金追繳沒收的財產、征收征用的財產怎么賠。最直接的方式是返還財產,罰款、罰金、追繳用返還財產方式比較合適。查封、扣押、凍結,同時造成財產損害滅失要賠償,損壞的要賠償,能夠恢復原狀,恢復不了的要給予相應賠償金。2010年修改以后,對于查封、扣押、凍結,如果查封、扣押、凍結存款的,除了我們說返還財產之外,還增加了賠償同期存款利息。
我國司法賠償、冤獄賠償種類方式上,有兩個要點,第一我國賠償法所規定的是法定損害賠償,而非實際損害賠償。并不是所有的損失都能夠得到賠償。第二是直接損失賠償,而不是間接賠償。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按照直接損失賠償,而不賠償間接損失,哪怕是必然可得利益損失,其他的直接間接損失都要按照直接損失的標準和原則來賠償。
現狀如此,那么國家賠償法怎么理解和修改完善?從未來的走向來看,我認為堅持兩條原則,第一合理賠償原則,國家賠償必須是合理的,不能僅僅堅持法定賠償而忽略了合理性,有些東西是已經造成的實際損失,雖然沒有進入法定賠償的范圍,但是不賠償顯然是不合理的。第二有利于受害人原則。未來的賠償法修改,以及司法適用我認為要堅持有利于受害人的原則。要提升人身賠償,我建議2至4倍日平均工資,這樣合理一些。如果造成殘疾應相應提高國家賠償標準,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夠體現合理性的原則。同樣,精神損害賠償,我認為通過這幾年的冤假錯案的平反,證明了簡單民事賠償損害標準衡量國家賠償不太科學,因為民事的精神損害程度遠遠趕不上國家侵權造成的精神損害程度,精神損害大幅度提升國家賠償,尤其提升冤獄死亡的賠償標準是大勢所趨,可能100萬,也許變成200萬,本著合理原則、有利于受害人的原則,大幅度提高精神損害、人身自由損害、健康生命權損害這些賠償標準。財產權方面,不僅要賠償直接損失,還要考慮賠償部分的合理的間接損失,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必然可得利益損失,以及已經發生的實際損失。
最后一點,可以考慮冤獄賠償單獨立法,也就是說,在國家賠償法之外,根據冤獄賠償的特點,單獨制定一部刑事賠償法,以回應目前刑事賠償、冤獄賠償遇到的種種難題,以及國家賠償不一致。我主張,國家賠償弱化責任追究,強化救濟功能,把國家賠償法變成一個真正的救濟法,而不是簡單的責任追究法。而且把國家賠償變成真正的國家賠償,而不是部門賠償,不是具體的司法機關部門承擔責任和義務。
國家賠償立法修訂應找到突破口
陳現杰(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
國家賠償的標準、范圍的問題,作為一個法官感受非常多。國家賠償法的立法,是有時代局限的,雖然經過了兩次修改,有了很多改進。但還是跟經濟社會發展有一定距離。所以現在大家可以發現很多的賠償請求,和法律規定之間存在矛盾。法官必須尊重法律,比如財產賠償的直接損失概念,約束特別大。直接損失賠償,確實不能彌補整個時間的財產損失。有利原則與合理原則沖突時,我自己更傾向于合理的原則,不太傾向于有利原則。從民法角度講賠償,只要合理性談一些民事賠償法,只要這種訴求是可以支撐的即可。所以停產停業損失,在實然和應然之間,找到一些合理性的突破口,希望能更好地體現“國家賠償就是救濟法”。
冤獄賠償辦法也有問題,當事人訴求和法律規定之間存在巨大沖突。應當逐漸提高法律標準。國家賠償現在已經遠遠突破了民事賠償標準,這是一個共識。它不是填平機制,只是一個撫慰機制。過去十年比較多的突破規定的標準,現在逐步在規范。作為法官必須要法從法律,法律的剛性,法律的實然和應然之間做一個適當的出入,既不違背法律的規定,又找到更好的救濟受害人的途徑。我非常贊成前面所提國家賠償法修改完善的思路,我們做的司法解釋也是這個思路。最終要上升到立法層面,這就超出法官的范疇了,我們目前的工作就是更好地救濟冤獄案件的受害人。
國家賠償要體現對受害人的保護
向澤選(最高人民檢察院理論研究所副所長)
第一,這么多年來,我們國家法制化進程的推進,應當說冤獄賠償是在向著有利于受害人、有利于公民個體合法權益保護這個方向發展。我從2000年到2004年,擔任賠償辦公室主任,這四年也是我的靈魂最為焦慮的四年。關于精神賠償能不能賠、間接損失能不能賠、律師費、伸冤費的問題,大家都有分歧。現在修改的賠償法,精神損害第一次在法律賠償里要賠的,這應當是一個極大的進步。我非常贊成馬老師的觀點,人身自由的賠償是一種賠償性的賠償,應該提高懲罰性的標準。這個賠償太低了,我當主任那會的標準是一天賠30到50塊錢,現在主任比較大方,標準提高到200塊錢。
兩高的領導積極主張該賠就得賠,充分體現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但是實踐中為什么出現了種種問題?有兩個關鍵性的問題,首先,把國家賠償當作了賠償義務來賠償。因為錯誤逮捕的、一審判決無罪的,認為國家賠償是錯誤逮捕、錯誤拘留的賠償,實際上這是一個誤區。其次,把冤獄賠償的錯案等同錯案追究責任的錯案,這體現了一個更深層次問題。這兩個錯案內因和外因不一樣的,具體怎么理解,當然我們兩家也有分歧。隨著我們國家法制化水平的提高,要重視公民個體權利,現在賠償的力度越來越大了,比如呼格案、念斌案。但這些案子的賠償是比較特殊的案子,更多受到輿論的廣泛關注。我們工作當中更多是小案子的賠償問題,錯誤拘留幾個月、財產扣押、身體傷害、刑訊逼供,過了一段時間身體痊愈怎么認證的問題。公民權利的保護要落到實處,路漫漫其修遠兮。
第二,我們修改以后的賠償法在賠償范圍、賠償的標準、賠償的力度上比1995年的賠償法要大得多。不管是受害人身體傷害的賠償、殘疾賠償、死亡賠償,首先作為刑事對這個問題的思考,把賠償作為原則。我非常贊同馬老師提出的賠償標準確定上要有利于被害人。這個合理賠償我也很贊成,在合理賠償的基礎上,天平要向被害人傾斜。
第三,財產賠償上能返還原物則返還原物,包括購買當時同等數量質量的實物返還。總的來說,國家賠償法是保護公民權利的一部法律,實施得怎么樣,具體要在我們平時一個個案子中體現,我也期待著這部法律的執行會越來越好。曾經我們把賠償辦主任稱為不賠辦主任,現在這個局面得到了很大改變。所以我也相信,隨著法學家和法官共同的努力,國家賠償法會執行得越來越好。當公民的權利受到公權力侵害的時候,對公民權利的保障要越來越直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