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微博用戶“法治路由器”在發布了兩份案號相同的立案受理通知書,以“法院造假案,有圖有真相”為題,稱榆陽區法院偽造案卷。對比兩份立案通知書發現,這兩起案件當事人、案情截然不同,其中一起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另一起為民間借貸糾紛。
早在3月18日,就上述民間借貸糾紛案二審在陜西高院開庭,陜西網記者到庭旁聽。上訴人趙發琦的代理律師當庭指出,榆陽區法院曾違反級別管轄受理該案,并用偽造當事人簽名等方式,偽造了多份法律文書。
被上訴人余社明的代理律師則表示,榆陽區法院在受理該案的過程中,可能有瑕疵、紕漏。資料顯示,因為一起涉及840萬元的經濟糾紛,余社明將趙發琦訴至陜西榆林市榆陽區法院。依照《陜西省高院關于各級法院級別管轄》之規定,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案件,一審管轄權應是榆林市中級法院。
但在2011年7月1日,榆陽區法院仍對上述案以“(2011)榆民二初字第429號”立案。但事實上,該案文號與榆陽法院在2011年6月21日受理的另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重復,出現了“一號兩案”的情形。
趙發琦在舉報材料中稱,榆陽區法院將文號“第429號”改為“第441號”案,而“第441號”案的審理中,被告人趙發琦至始至終從未參加庭審。律師調取案卷后發現,榆陽區法院給趙發琦送達的應訴通知書、訴狀副本、舉證通知書、廉政監督卡、當事人須知、訴訟風險告知書、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通知書、傳票、民事裁定書等文件,上面所有本人簽名都是偽造的。
例如,在“第441號”案卷中,落款日期為2011年7月6日和7月8日的兩份送達回證上,趙發琦兩個簽名都為假的。在該案審判長2011年7月11日,與趙發琦父親趙國民談話筆錄中記載,審判長問:“現將我院有關訴訟文書、訴狀副本、傳票、舉證通知書等一并送達趙發琦,你是否愿意代收?”趙國民答:“我不代收……”。
3月18日,趙發琦代理律師李晴文質疑道:“如果7月6日和7月8日的送達回證是真的,為何在7月11日還讓趙發琦的父親代收?這豈不是自相矛盾嗎?”
趙發琦在舉報材料中稱,由于榆陽區法院其他法官提出異議,認為“第441號”案存在違反級別管轄等問題,榆陽區法院遂將案件移交給榆林市中院。為了保證不超過訴訟時效,偽造了一套立案時間為2010年12月29日,文號為“(2011)榆民二初字第129號”的案卷。
上訴人代理律師說,在“第129號”案中的廉政監督卡多處存在改寫痕跡,如立案時間由2011年7月1日改寫為2010年12月29日,案號由441號改為129號,審判長由秦衛東改為賀錦麗……。
趙發琦質問:榆陽區法院怎么能在2010年12月29日就拿到2011年7月1日的文書并進行修改?因此他開始質疑“第129號”案是偽造而來。律師查閱案卷后發現,榆陽區人民法院訴訟收費專用票據也后來補開的,于是出現了法院案件受理日期早于簽收案件起訴狀日期的矛盾。
3月18日,趙發琦的一審代理律師致電本案一審主辦法官賀錦麗,就案卷的多處疑點提出質疑,賀錦麗答復稱:“你認為我弄假案,你該怎么就怎么。‘441’肯定不是趙發琦簽的字,我推想可能是書記員訂卷時他覺得差材料他就補了,(也)可能后來是實習生呢。我就沒見過趙發琦,就不可能是趙發琦簽字。”
早在1月28日,趙發奇就向陜西省高院舉報榆陽區法院法官李士忠、賀錦麗,偽造立案、受理、繳費、裁定、送達等整套法律文書問題,要求陜西省高院查處。但舉報已過兩個多月,舉報人未得到相關部門的回應,隨后律師在微博公開了舉報材料。
4月3日,陜西網記者致電陜西省高院紀檢組領導,采訪榆陽區法院“案卷造假”一事進展情況。截至記者發稿時,并未得到上述領導的回復,就本案陜西網將會持續關注。
原標題:法院被指案卷造假 法官:可能是實習生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