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昔日上級被紀委調查,“屁股不干凈”的廣東省陸豐市公安局副局長施木生想到了一招“金蟬脫殼”,他急忙把收到的賄賂款44萬元退還給送錢人。但根據法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財物后,因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的,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記者29日從廣東法院獲悉,施木生近日被廣東省佛山市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萬元。
48歲的施木生曾任廣東省陸豐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其間,在負責該局業務用房工程項目的過程中,他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的工程建設款或項目代理招標費的結算等提供關照或便利,兩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44萬元。
2014年3月,汕尾市紀委通報了汕尾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局長陳宇鏗違紀被調查的消息。法院查明,陳宇鏗被調查后,施木生即將上述44萬元分別退還給行賄人林某某和劉某某。對此施木生的說法是:“陳宇鏗出事后,我害怕出事。”
佛山市中院一審認為,被告人施木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44萬元,其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施木生自動投案并如實交代受賄事實,是自首,可以依法減輕處罰。同時,其向行賄人退還了受賄款,可酌情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