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鄧方故意殺人、強奸、侮辱尸體、盜竊一案公開宣判,依法對被告人鄧方作出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
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鄧方作出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
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8月10日晚10時許,被告人鄧方攜帶作案工具繩索,騎著盜竊來的自行車在臨湘市城區尋找作案目標,發現女學生陳某獨自一人在長安三橋附近的河邊路上行走,遂尾隨其后,趁其不備,用右手勒住其脖子,迅速將其拖至路邊的斜坡按倒在地,用雙手將其掐死。在確認陳某已死亡后,將其包內50多元現金偷走,將包丟棄至長安河中,隨后對尸體實施猥褻和奸淫。
2014年12月10日晚9時許,被告人鄧方再次攜帶膠帶、美工刀等作案工具,在臨湘市城區再次尋找作案目標。在臨湘市五中門口發現并尾隨下晚自習后回家的謝某至一條偏僻小路時,趁其不備,用右手勒住其脖子,迅速將其拖至旁邊的菜地按倒在地,將其掐至昏迷并對其實施強奸。在強奸過程中,謝某蘇醒過來后極力反抗并大聲呼救,鄧方再次將其掐至昏迷,并對其實施了兩次強奸。鄧方在準備逃離現場時,發現謝某尚有氣息,再次掐住其頸部直至確認其已死亡后才逃離作案現場。
2013年8月8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鄧方將丁某停放在臨湘市某廣場的一輛摩托車盜走,將其藏在自己開的理發店中。為了掩蓋犯罪事實,鄧方用油漆將摩托車由暗紅色漆成了藍色。
法院認為,被告人鄧方采取勒頸的方式故意殺害兩名女學生,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鄧方用暴力手段對謝某實施強奸,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被告人鄧方在殺害陳某后對其尸體進行猥褻并奸淫,其行為已構成侮辱尸體罪;被告人鄧方盜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雖然被告人鄧方認罪態度較好,有坦白行為,但不足以據此對其從輕處罰,故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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