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9月6日電 (記者 陳康亮)中國證監會6日表示,證監會會同中國財政部等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下稱“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修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股份回購有關規定的建議。經國務院批準,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此舉旨在增強股份回購制度在服務國有企業改革,深化金融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上市公司與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該負責人進一步指出,總體而言,現行《公司法》規定的股份回購情形的范圍較窄,決策程序不夠簡便,缺乏庫存股制度,公司回購股份的積極性不高,股份回購制度的應有功能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需要加以完善。
修正案草案對《公司法》股份回購的規定作出的修改包括:
一是增加股份回購情形,包括用于員工持股計劃,上市公司為配合可轉換公司債券、認股權證的發行用于股權轉換的,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等。
二是完善實施股份回購的決策程序,簡化公司因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上市公司配合可轉換公司債券、認股權證發行用于股權轉換,以及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等情形實施股份回購的決策程序。
三是建立庫存股制度,明確公司因特定情形回購的本公司股份,可以以庫存方式持有。
今年以來,A股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明顯增加。根據國內金融數據服務商同花順的數據顯示,截至8月21日,今年以來A股上市公司公布的股份回購方案超200份,擬回購總額約為662億元(人民幣,下同),而去年全年的擬回購總額僅為87億元。
中國企業聯合會研究員劉興國表示,上市公司回購公司股份,往往能對企業構成利好。包括:上市公司主動回購股份,意味著看好未來的發展前景,有助于引導股票持有人增強持股信心,減弱拋壓動力;回購股份可以增加股票買入需求,平衡在不利情況下企業股票供求關系,緩解上市公司股價下行壓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