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原黨委委員、副主席姚剛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00萬元,以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100萬元。
據河北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通報,2018年9月28日上午,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原黨委委員、副主席姚剛受賄、內幕交易案,對被告人姚剛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00萬元,以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100萬元;對姚剛受賄、內幕交易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姚剛,1993年起任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期貨監管部副主任、主任;1999年任國泰君安證券有限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2002年任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監管部主任;2004年7月任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助理、黨委委員兼發行監管部主任;2008年任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席、黨委委員。
2015年11月13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通報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席姚剛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后中紀委通報稱,經查,姚剛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為搞政治攀附,利用職權為他人及企業提供幫助,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生活紀律。濫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5年,被告人姚剛利用擔任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助理、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在并購重組、股份轉讓過程中股票停復牌、避免被行政處罰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通過其近親屬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961萬余元。2007年1月至4月,姚剛利用擔任證監會主席助理兼發行監管部主任的職務便利,獲悉相關公司重組上市的內幕信息,使用由其實際控制的他人股票賬戶在關聯股票停牌前買入,復牌后賣出,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210萬余元。
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姚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通過其近親屬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姚剛作為相關股票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在內幕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該股票、后賣出非法獲利,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內幕交易罪。對姚剛所犯受賄罪、內幕交易罪應依法數罪并罰。鑒于姚剛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邯鄲中院以被告人姚剛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00萬元,以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100萬元。(記者 李鐵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