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25日發布《關于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設立專項產品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允許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設立專項產品,發揮保險資金長期穩健投資優勢,參與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質押流動性風險,為優質上市公司和民營企業提供長期融資支持,維護金融市場長期健康發展。
具體來看,《通知》對五方面內容進行明確,一是設定產品管理人條件,要求產品管理人應具有發行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資格。二是指出專項產品的投資范圍,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及其股東公開發行的債券和非公開發行的可交換債券等。三是強調專項產品的退出安排,一方面支持保險機構發揮機構投資者作用,維護上市公司長期穩健經營,同時明確了產品的退出安排和方式,確保平穩退出。四是制定專項產品風險管控措施。從專戶管理、封閉期、存續期、投資集中度、事前登記、信息披露、關聯交易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五是表明該產品不納入保險公司權益類資產計算投資比例。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通知》的發布是創造良好市場預期、維護金融市場穩定的重要舉措。一方面有利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質押流動性風險,另一方面有利于有效支持優質上市公司和民營企業發展,同時有利于發揮保險資金長期穩健投資優勢,做實體經濟的長期資金提供者,從而更好鞏固市場長期投資的基礎。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險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表示,按照之前的規則,投資權益類資產的賬面余額,合計不高于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30%,且重大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凈資產。現在不納入權益比例監管,意味著鼓勵和支持更多的保險資產配置股權投資。
銀保監會方面表示,下一步將進一步支持保險機構增加對上市公司財務性和戰略性投資規模,調整和優化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等領域監管制度,對符合國家戰略和宏觀政策導向的項目給予更多的政策支持,為實體經濟提供更多長期資金。(記者 向家瑩)
中國銀保監會關于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設立專項產品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保監發〔2018〕65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發揮保險資金長期穩健投資優勢,參與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質押流動性風險,加大保險資金投資優質上市公司力度,現就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設立專項產品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設立專項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
(二)具備發行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資格;
(三)最近三年內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重大失信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四)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專項產品主要用于化解優質上市公司股票質押流動性風險,投資標的包括:
(一)上市公司股票;
(二)上市公司及其股東公開發行的債券;
(三)上市公司股東非公開發行的可交換債券;
(四)經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
三、專項產品的投資者主要為保險機構、社保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及金融機構資產管理產品。
四、專項產品應當設定合理的封閉期及產品存續期限。
五、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合理控制產品投資集中度,有效管理各類風險。
六、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積極發揮機構投資者作用,支持上市公司改善公司治理,提升公司價值,維護公司長期穩健經營。專項產品主要采取股東受讓、上市公司回購、大宗交易與協議轉讓及其他方式平穩退出。
七、專項產品應當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和單獨核算,確保每只產品與所投資資產相對應。專項產品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實施獨立托管。
八、專項產品發行前應當向中保保險資產登記交易系統有限公司申請登記產品信息,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產品登記申請;
(二)產品合同;
(三)產品募集說明書;
(四)托管協議;
(五)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九、保險公司投資專項產品的賬面余額,不納入權益類資產計算投資比例,納入其他金融資產投資比例監管。
十、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按照銀保監會相關規定,向投資者披露專項產品的有關法律文件、產品凈值以及產品運作期間發生的重大事項等情況。
十一、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不得以專項產品的資金進行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
十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于每月10日前向中保保險資產登記交易系統報告專項產品存續期信息、產品資產負債表及投資持倉明細信息。
十三、專項產品存續期內,發生可能對投資者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或發生嚴重影響產品正常運作的重大風險,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及時向銀保監會報告,并在事件發生后的2個工作日內向投資者披露相關信息。
十四、符合條件的養老保險公司設立專項產品參照本通知執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8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