獐子島的“扇貝跑了”幾乎已經成為股市的一大奇觀。而更大的悖論是,很多股民都知道獐子島在張口說假話,但卻苦于沒有實質性證據。所幸經過證監會的調查,終于查實了獐子島的三大違法行為。
證監會如此處罰,已經屬于按照現行法規的頂格處罰。根據《證券法》第193條的規定,如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則相關責任主體可能被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
由于最高罰款金額有限,實際上造成了上市公司的違法成本過低,相比于財務造假、隱瞞事實等所帶來的豐厚收益,某些上市公司顯然沒把證券法所代表的法律監管放在眼里。這才會出現類似于獐子島一遍又一遍重復“扇貝跑了”的拙劣謊言的情況。
類似于獐子島這樣的持續造假行為,本質上是對廣大投資者的欺詐,嚴重侵犯了投資者的知情權,同時涉嫌從中牟利。去年8月,獐子島發布公告,稱因持續高溫致海參大量死亡,然而,由于海參出現供應量短缺,反而帶動了獐子島股價漲停。如此行徑應接受更嚴厲的法律懲處。
也因此,今年兩會期間,有兩會代表提出議案,要求提高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處罰金額,同時引入刑事責任。據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已正式采納代表議案,這也意味著重罰“財務造假”“割韭菜”將納入全國人大立法工作。扇貝跑了、董事長跟著一起“跑”的現象將得到有效制約。
加大法律懲戒力度,形成監督合圍,讓屢犯者在經濟層面面臨傾家蕩產的代價,在刑事層面承受鋃鐺入獄、最高刑期25年之重,上司公司高管在日常企業運營中,才會再三掂量自身行為帶來的法律后果。
證監會主席易會滿上任后提出明確“四個敬畏”、 堅守“四條底線”,其中一條就是敬畏法治,遵守規則,強化誠信契約精神。希望大股東和上市公司堅持以法律法規為準繩,認真學習《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切實做到敬畏法治、尊法學法、守法用法、誠信合規。就此,我也期待證監會能盡快推進《證券法》修法進程,細化財務造假、信披不實的相關人員司法追責舉措,并可探討設立一定的追溯期,從而做到對以往違法案件“既往照咎”,對出現違法跡象的上司公司“冒頭就打”,讓大家明白:法律不是扇貝,不會說跑就跑。(畢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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