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4萬元的債務,只要清償3.2萬元就行了,記者10月10日獲悉,全國首例“個人破產”案已經辦結。
不過記者當日從多位業內人士處了解到,只有完善信用體系,建立成熟的個人財務申報制,明確個人破產的終身影響等問題,這一案例才有大規模推廣的可能。
近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平陽縣人民法院,通報了平陽法院辦結的首例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序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
蔡某是溫州某破產企業的股東,經生效裁判文書認定,蔡某應對該破產企業214萬余元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然而經調查,蔡某名下的財產,僅在其現就職的瑞安市某機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權(實際出資額5800元),另有一輛已報廢的摩托車及零星存款。
此外,蔡某從該公司每月收入約4000元,其配偶胡某每月收入約4000元。加上蔡某長期患有高血壓和腎臟疾病,醫療費用花銷巨大,且其孩子正在讀大學,家庭收入長期入不敷出,確無能力清償巨額債務。
會議上,債權人對蔡某的實際生活困難表示理解和同情,并為其保留必要的生活費和醫療費用。最終,債權人同意蔡某提出的清償方案,按1.5%的清償比例即3.2萬余元,在18個月內一次性清償。
同時蔡某承諾,該方案履行完畢之日起六年內,若其家庭年收入超過12萬元,超過部分的50%將用于清償全體債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
“這雖然是全國首例,但也是極為特殊的一個孤例,應該說推廣價值不是很大。”首都經貿大學法學院原副院長、京健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序中告訴北京日報客戶端記者。
周序中分析,蔡某所占股權比例極低,債務糾紛總額不是很大,債權人也對其實際生活困難表示理解和同情,這其實才是這一判決產生的重要原因。
“按照我國現行規定,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個人則要承擔無限責任,債務會涉及到其家庭其他成員,這也是我國只有企業破產制度,而至今沒有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重要原因。”周序中說。
據周序中介紹,美國和歐洲的不少國家都有個人破產制度,但這些發達國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前提是擁有完善的個人信用體系,個人一旦破產,在其信貸體系中都將面臨無法再使用信用卡,難于找到正式工作等難題,這對其終生的生存都會產生極大影響,因此國外申請個人破產者其實很少。
周序中表示,對比來看,我國居民普遍擁有儲蓄習慣,并非沒有信用卡就難以生存,個人難于查實的現金儲備,以及房產沒有實現全國聯網等問題,都使得法院等部門難于判斷個人是否真的需要破產,還是欲借破產之名逃避債務。
而我國尚未完全建立起完善的個人信用制度和懲戒機制,也是國家遲遲沒有對個人破產輕易立法的重要原因。
他表示,即便最高法公布的判例也只有參照意義,而不會成為各地法院判決的全部依據,因此這次全國首例“個人破產”案,其實對于其他法院的指導意義并不大。
北京觀道律師事務所主任朱金元律師也向記者介紹,如果全國人大不就個人破產問題展開立法,恐怕至少數年之內都很難看到更多的個人破產判決。
在朱金元看來,只有建立起可信社會,通過個稅自行申報等實現成熟的個人財務申報制,讓個人不會因破產而獲得“躲債”等好處,有關部門也可以簡單清晰的查到破產申請者的全部財產,有了這一系列前提條件,屆時個人破產制度才有取得實質性進展的可能。(作者 趙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