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交所發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號——員工持股計劃》(下稱指引)。指引圍繞信息披露規范,在吸收原有員工持股計劃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中有效條款的基礎上,優化規則體系,提升效力層級。
深交所相關負責人介紹,2014年6月《關于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發布以來,深市上市公司中,有800余家次推出員工持股計劃方案,600余家次實施完成。員工持股對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助力混合所有制改革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實踐中也出現了新情況新問題,需進一步規范完善。
該負責人指出,近年來,在監管實踐中發現:員工持股計劃存在加杠桿但風險揭示不足;大股東通過提供股票或資金、收益兜底、受讓到期股票等方式深度參與,但一致行動關系不明;回購社會公眾股被用于員工持股計劃,而現行針對性規范有限等情況。
對近年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本次發布的指引強化了資金來源、股份來源、相關方涉入員工持股情況、持股平臺內管理機制等信息披露,旨在充分揭示風險,防范違規操作。
另一方面,為平衡信息披露效果與成本,指引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致力于提高信息披露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切實為上市公司減負。一是刪除執行成本高且決策有用性不高的信披要求,如針對上市公司提前1個月對相關安排預知存在困難、處置計劃隨市場行情變化的現實情況,刪除原備忘錄員工持股計劃屆滿前1個月的披露義務和披露屆滿后的詳細處置計劃的內容。二是刪除原備忘錄與上位規定重復且涉及實質性規范的內容,以聚焦規范信息披露。三是不再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員工持股計劃摘要,減少信息冗余。
此外,為統一實踐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執行標準,指引完善了各環節披露要求。在籌劃環節,按自愿原則披露提示性公告,強化內幕信息管理。在審議環節,明確董事會、股東大會的回避情形。在實施環節,明確標的股票購買期間、購買完成、屆滿前6個月、屆滿時持股等安排,區分份額變動和權益變動適用的相應披露要求。在終止環節,明確員工持股計劃減持完畢全部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披露要求。指引還細化了法律意見書相關披露要求,督促中介機構歸位盡責。
前述負責人介紹,在指引制定過程中,深交所向全體深市上市公司征求意見,并充分吸收市場主體合理建議,據此對指引修改完善,主要包括明確信息敏感期的界定、提示性公告后披露草案的期限、年度報告中強化持續信息披露等。
該負責人表示,此次發布指引是深交所全面梳理整合自律監管規則體系、夯實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的最新進展,也是推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釋放市場主體活力的重要舉措。下一步,深交所將立足信息披露監管本位,推動上市公司信披與治理并行,完善基礎性制度,優化規則供給,著力構建結構層次清晰、適應創新需求的規則體系,不斷提升依法治市、依規監管水平。( 作者:劉昌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