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報訊 明年1月1日起,在內地(大陸)就業、居住和就讀的港澳臺居民將擁有社保卡,與內地(大陸)居民一樣,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國家醫保局最新公布了《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規定,在內地(大陸)依法注冊或者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臺居民,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在內地(大陸)依法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港澳臺居民,可以按照注冊地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在內地(大陸)靈活就業且辦理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港澳臺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在內地(大陸)居住且辦理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未就業港澳臺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與內地(大陸)大學生執行同等醫療保障政策,按規定參加高等教育機構所在地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暫行辦法中,關于經辦程序、發放社保卡、社保待遇的享受、財政補助、社保的跨省轉移等方面,港澳臺居民辦理社會保險的各項業務流程以及享受待遇都體現了與內地(大陸)居民的一致性。例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社會保障卡管理機構應當為港澳臺居民建立社會保障號碼,并發放社會保障卡。港澳臺居民在達到規定的領取養老金條件前離開內地(大陸)的,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再次來內地(大陸)就業、居住并繼續繳費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經本人書面申請終止社會保險關系的,可以將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此外,暫行辦法也充分考慮到港澳臺居民的實際情況和訴求,明確“已在香港、澳門、臺灣參加當地社會保險,并繼續保留社會保險關系的港澳臺居民,可以持相關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不在內地(大陸)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記者 劉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