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營銷宣傳不得引用不真實、不準確的數據和資料;不得隱瞞限制條件;不得對過往業績進行虛假或夸大表述;不得對資產管理產品未來效果、收益或相關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暗示保本、無風險或保收益;不得使用偷換概念、不當類比、隱去假設等不當營銷宣傳手段……12月25日傍晚,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管理局四部門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通知》在金融營銷宣傳規范管理和行為要求等方面對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提出11項具體要求,明確對違法違規金融營銷宣傳活動將采取相應監管措施。《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執行。
與8月26日下發的征求意見稿相比,《通知》并沒有重大修改,只是對相關表述有一些調整。比如第二條“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應當負責對本機構金融營銷宣傳活動進行監測,監測范圍包括但不限于本機構的分支機構、外包服務供應商和業務合作方等,應及時將有關線索上報相關金融管理部門,并配合金融管理部門相關工作。”改成了“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應當對本機構金融營銷宣傳活動進行監測,并配合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相關工作。如在監測過程中發現金融營銷宣傳行為違反本通知規定,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應當及時改正。”第四條,“不得非法或超范圍開展金融營銷宣傳”項下,“金融營銷宣傳內容應當與上述證明材料載明的經營范圍保持形式和實質上的一致。”改成了“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應當確保金融營銷宣傳在形式和實質上未超出上述證明材料載明的業務許可范圍。”
根據《通知》精神,金融機構不得以欺詐或引人誤解的方式對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進行營銷宣傳。金融營銷宣傳不得引用不真實、不準確的數據和資料;不得隱瞞限制條件;不得對過往業績進行虛假或夸大表述;不得對資產管理產品未來效果、收益或相關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暗示保本、無風險或保收益;不得使用偷換概念、不當類比、隱去假設等不當營銷宣傳手段。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進行金融營銷宣傳。以彈出頁面等形式發布金融營銷宣傳廣告的,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不得允許從業人員自行編發或轉載未經相關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審核的金融營銷宣傳信息。
央行表示,發布實施《通知》,有利于統一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監管尺度,督促市場經營主體嚴格依法合規開展金融營銷宣傳,對于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支持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