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數據作為證據該如何認定?最高法給出了權威答復。12月26日最高法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下稱《修改決定》),進一步推動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落實。同時,提出將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納入“書證提出命令”適用范圍。
本次《修改決定》對電子數據范圍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規定了當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保全電子數據的要求,還規定了電子數據審查判斷規則,完善了電子數據證據規則體系。
《修改決定》提出,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制作者制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于電子數據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
“目前電子數據,包括電子郵件、手機短信、博客、微博、網頁、電子交易記錄、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都屬于電子數據的范圍。”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鄭學林介紹說,認定電子數據的難點在于其真實性不易判斷,不像書證、物證,真實性好判斷。
電子數據在審判實踐中如何審查判斷?鄭學林表示,《修改決定》對于這種新的證據形式的審查判斷,主要是從如何判斷真實性的角度作出原則性規定。如果電子數據是在正常的商業活動中形成和存儲的,相應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完整可靠,處在正常運行狀態,電子數據也是由中立第三方平臺記錄、保存提供的。一般來說其真實的可能性較大,反之,則其真實的可能性就比較低。如果電子數據的內容經過公證機關的公證,人民法院原則上會確認其真實性。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表示,隨著信息化的推進,訴訟中的證據越來越多地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呈現,特別是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等新技術的迅猛發展,給民事證據規則的適用提供了新的視野,也帶來了新的挑戰。
江必新提出,各級人民法院要密切關注新的信息技術對民事審判工作的影響,加強對電子數據規則適用的研究,積極探索利用區塊鏈技術提高案件事實查明精準度的方式、方法,以新的技術進步為契機,不斷提高民事審判的能力和水平。
此外,這次修改后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還加大對虛假證據行為的制裁力度。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作者:孫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