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報記者昨日從銀保監會獲悉,為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強化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下稱非銀機構)監管,銀保監會對《中國銀保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進行修訂,起草了《中國銀保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1月14日起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2018年,銀保監會將《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調整為現行的《中國銀保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主要刪去了有關外資入股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比限制規定。
而本次修訂重點圍繞以下三個方面:一是進一步規范和加強非銀機構股權管理,強化與有關政策的配套銜接;二是進一步落實簡政放權工作要求,精簡審批事項,優化許可條件及程序;三是進一步完善相關規定,解決監管實踐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
征求意見稿所稱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經銀保監會批準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等7類機構。
以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為例,征求意見稿對于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應當具備的條件增設了部分要求。比如,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作為財務公司控股股東的,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40%(含本次投資金額);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在財務公司出資人限制方面,征求意見稿也新增了幾類“禁入標準”,包括:被列為相關部門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存在嚴重逃廢銀行債務行為;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作不實聲明;因違法違規行為被金融監管部門或政府有關部門查處,造成惡劣影響。(作者:張瓊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