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完善相關制度,對變相違規行為作出明確規定,并提高違法成本,才能使餐飲行業企業有所畏懼。
明令禁止餐飲最低消費的《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已實行超過一年,相關部門也多次強調嚴禁餐飲企業設置最低消費,然而,消費資訊報道在今年春節前后仍有不少市民反映,廣州仍有餐飲設置包間最低消費,部分餐館即便沒有最低消費,也會增設各種各樣的附加收費名目及消費限制,增重消費者負擔(2月25日《新快報》)。
餐飲最低消費禁令淪為擺設 被動執法造成法不落地
為規范市場秩序并保護消費者權益,由商務部和國家發改委聯合制定的《辦法》從2014年11月1日起就已正式實施,該《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另外,最高法也明確指出設置包間最低消費屬于“霸王條款”。然而,記者走訪廣州14家餐館發現,其中13家要么設了包間最低消費,要么包間須加收服務費及貴價茶位費。根據《辦法》規定,違規者將面臨最高3萬元的罰款。另外,最高法還明確,消費者在餐飲經營者提供服務時遭遇霸王條款產生糾紛,可以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顯然,這些法律法規都沒有形成實際震懾效應,很多餐飲企業并沒有因為禁令而改變做法。
當這樣一部法規淪為擺設,其后果是不僅消費者的權益會受到侵害、潛規則會擾亂餐飲市場秩序,而且法規的公信力以及法規的制定者、落實者的公信力也會受到懷疑。因此,要以今年“3·15”為契機,各地有關方面理應對餐飲企業展開全面調查:一要查清大面積違規的原因,徹底解決法規的落地問題;二要對違規者依法從嚴懲罰,以警示其他餐飲企業經營者。
據筆者觀察,餐飲企業之所以視《辦法》為擺設,原因主要有三個方面:其一,很多消費者仍沒有覺醒。雖然不少廣州市民春節前后向媒體投訴這個問題,但更多的消費者則習慣了最低消費,即使餐飲企業在消費前聲明有最低消費,但很多消費者也接受。筆者就曾聽到有消費者說無所謂。當消費者默認最低消費,治理這種“霸王條款”就缺少了群眾基礎。按理說,消費者對最低消費至少有兩種制約辦法。一種是用腳投票,不到這樣的餐飲企業消費。如果多數消費者都用腳投票,那么違規餐飲企業恐怕不敢再霸道了。另一種辦法就是向有關部門投訴。當違規餐飲企業時刻面臨被投訴被處罰的可能,相信它絕對不敢霸道了。正是由于消費者與監管部門之間缺少配合,才給了餐飲企業侵權的機會。
其二,被動執法也造成法不落地。盡管《辦法》明確地方的物價、商務部門是落實的主體,但由于地方相關監管部門人員配置有限、監管范圍大以及存在懶政思維,所以,很多地方監管部門基本上都是被動執法,即有投訴才處理,甚至在接到投訴后互相“踢皮球”,這就造成了法不落地。要想把被動執法變為主動查處,需要全國范圍內的執法改革。
其三,法規本身也不完善。《辦法》中只有“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這一句話,一句話規定怎么可能起到規范作用?雖說最低消費也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但只有在產生消費糾紛并進入司法程序之后法院才能保護消費者權益。但因為維權成本高,走司法程序的案例必然很少。因此,只有完善相關制度,對變相違規行為作出明確規定,并提高違法成本,才能使餐飲行業企業有所畏懼。
新聞推薦: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評論, 登錄| 注冊
罕見出土五件古代“蒸鍋”,其中一件大有玄2025-02-05
閩南網推出專題報道,以圖、文、視頻等形式,展現泉州在補齊養老事業短板,提升養老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