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被罰10萬
國家發改委11月3日指出,在消費者進行投訴后,網購平臺應該配合價格主管部門,及時與被舉報的電商聯系,認真查詢核對相關信息,在收到協查文書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反饋被舉報電商的聯系方式、具體地址等結果,如果平臺拖延查找、拒不查找、故意隱瞞、拒不提供被舉報的電商相關信息,或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虛假、錯誤、不真實、不準確,將按《價格法》第四十四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四條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北京商報記者查閱發現,《價格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拒絕按照規定提供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罰款?!秲r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四條則規定,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朱立新告訴北京商報記者,這意味著,如果網購平臺拒不提供被投訴商家信息,最高可被處以10萬元罰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會被給予紀律處分。他表示,消費者在網上購物時無法看到商品實體,也不具備十分專業的辨別能力,因此商家一旦放出虛假圖片、虛假信息,就很容易蒙蔽消費者,網購平臺應該為此擔負一定的監管義務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