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千元以上符合定罪標準
犯罪嫌疑人韓某到案后交代,某日晚11時左右,他經過小區門口看到一輛共享自行車停在路邊,連續幾天這輛自行車似乎沒有人騎用。韓某便動了歪念頭,“我當時發現這輛車推不動,夜已深,眼見四下無人,就將車子搬回自己家中。”
從來沒有騎過共享單車的韓某,一回到家便開始研究如何將車開鎖。他看到車上貼著掃描二維碼的標簽,便用手機掃描了二維碼,手機屏幕上彈跳出需要下載App的頁面。
韓某嘗試后發現自己的手機無法下載這款App,無奈之下,他便將單車擱置在家。幾天后,小竹通過定位裝置找到單車。
檢察官提醒表示,摩拜單車屬于公共服務設施,切莫貪圖小利,盜竊公共財物。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韓某明知單車屬于公私財物,將自行車占為己有,從而觸犯了刑法。韓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18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檢察官說,1000元以上就已經符合定罪標準了。
日前,閔行區人民檢察院將犯罪嫌疑人韓某向閔行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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