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認為,三星中國的公告使他相信國行版Note7手機的安全性是有可靠保障的,這才決定下單購買;而上海圓邁貿易公司明知該手機存在安全隱患依然上架銷售。因此,兩名被告對包括姚某在內的消費者均存在欺詐行為,并對原告姚某造成經濟損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原告姚某要求被告返還購買手機款人民幣5988元,并按照原告購買手機款金額三倍的標準,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7964元。目前,金山法院已受理此案,將擇日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