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消費者可以保存相關證據(發票、購物憑證),網上購買需要保存實物照片、購物鏈接、交易快照、物流信息,向網絡交易平臺或賣家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舉報,如果還不能解決,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公益打假受法律保護
記者:我們在調查中發現,有些買家發現一些網店出售的自制產品屬于“三無產品”后仍然會購買,之后以各種理由要求退貨或者向店家索賠。有些網店賣家將此類行為稱作“碰瓷”,也比作線下的“職業打假”。
劉俊海:“職業打假人”的行為一方面提高了制假售假的成本,另一方面讓其他消費者免于遭受同樣的欺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所以,打假人拿一加三倍的懲罰賠償不是不當得利,這是有法律保護依據的。
鄭寧:客觀地講,“職業打假人”的維權并非沒有積極意義,出于公益的“職業打假人”以制止假冒偽劣產品的銷售為目的,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產品質量和消費領域的立法和執法。然而,一旦打假者蛻變為單純營利的角色,濫用權利,就產生了很多問題,嚴重的甚至構成違法犯罪,其消極影響超過了積極影響。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引導和規范職業打假人的建議提出的答復意見》稱,從目前消費維權司法實踐中,知假買假行為有形成商業化的趨勢,出現了越來越多的職業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團),其動機并非為了凈化市場,而是利用懲罰性賠償為自身牟利或借機對商家進行敲詐勒索。更有甚者針對某產品已經勝訴并獲得賠償,又購買該產品以圖再次獲利。上述行為嚴重違背誠信原則,無視司法權威,浪費司法資源,不支持這種以惡懲惡,飲鴆止渴的治理模式。
合法賣家可尋求保護
記者:我們在調查中了解到,有不少出售自制產品的網店都遇到過故意索賠的買家,但很多時候為了店鋪聲譽就此妥協,盡快賠償解決問題。
鄭寧:網店賣家應了解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抗不合理的索賠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引導和規范職業打假人的建議提出的答復意見》稱,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在普通消費產品領域,消費者獲得懲罰性賠償的前提是經營者的欺詐行為。民法上的欺詐,按照相關解釋,應為經營者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消費者作出了錯誤意思表示。而對于知假買假人而言,不存在其主觀上受到欺詐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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