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家應保存相關證據,必要時尋求市場監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的幫助。
劉俊海:對這一問題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賣家確有失信違約行為,那么就無從談賣家維權的事情。如賣家在網上銷售自己種植的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但也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相關配套法規與規章的規定,杜絕食品安全隱患,確保食品安全、無毒、無害,切實維護廣大消費者舌尖上的安全。若商家與消費者發生糾紛,要盡量友好協商解決;協商未果的,可訴諸人民法院。
記者:就像剛才說的,出售自制產品的賣家,應按相關規定保障自己生產的產品無質量問題,保障消費者安全。同時,對于故意索賠買家的行為,應如何規范?
鄭寧:對于“打假人”應區別情況對待,通過合理配置利益機制、行政機關的裁量執法、司法機關的法律適用,對其行為加以規范。對于那些純公益性的“職業打假人”,可以引導其成為消費者協會的合作伙伴,共同推動消費者保護法治的進步;對于那些純粹以營利為目的的打假人,則不應支持,構成違法犯罪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劉俊海:疑假買假者要學會依法、理性、科學、文明維權,不要把維權行為變成侵權行為甚至犯罪行為,包括損害商業信譽罪。例如,倘若買假者向法院提起天價索賠的巨額請求,但未獲法院支持,則消費者預付的巨額案件受理費亦由原告自己承擔。不過,我認為,只要疑假買假打假行為在法律框架內進行,準確定位法律角色,嚴格恪守法治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就應該受到全社會的尊重與肯定。
蒼蠅不叮無縫的蛋。更希望經營者慎獨自律,見賢思齊,自覺告別制假售假、坑蒙拐騙的失信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終極目的不是賠償,而是防患于未然。(記者 韓丹東 實習生 白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