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報暗訪]
“學不下去可退款,你要相信華爾街”
9月10日,本報記者來到華爾街英語位于漢口路上的某門店一探虛實。經過簡短的填表等待后,一位始終不愿說出中文名字的女性工作人員“接單”了。
聲稱改變母語思維習慣
記者聲稱自己大專學歷,跟人合伙開物流公司,主要業務是給一些境外演藝公司運輸道具。自己除了認識個別單詞外,就沒有更高的英語能力。因為不懂英語,阻礙了自己公司業務的發展。這位英語名字叫“辛迪”的女人帶記者在工作區繞了一圈,她用英語介紹各工作區塊的功能,記者用漢語跟她交流。她疑惑地說:“我說話時,你能夠抓住一些單詞,說明你還是很有潛力的。”記者回答,這幾個單詞是跟孩子一起看動畫片時學會的。
回到辛迪的辦公室,她開始介紹華爾街英語的教學理念。她寫了一個單詞apple,問記者是什么意思?記者搖搖頭。她說,這個單詞的意思是“蘋果,就是我們吃的蘋果。”她說他們在教學中不會讓學員只記得這個單詞對應的是“蘋果”這個詞語,而是要讓學員一拿起蘋果就會用英語反應,徹底改變我們用母語思維的習慣。
要求學員一次付清學費
本次暗訪圖窮匕見的環節是談錢。辛迪給記者選了一套46000元的課程,記者提出付款方式為每次上課前,到前臺付款,上一次課交一次錢。辛迪不同意。記者讓步說每個月交一次。辛迪還是不同意。辛迪說他們華爾街英語從來沒有這么付款的,都是一次性付清整個學段的費用。“如果你覺得自己手頭資金比較緊,我們可以給你辦分期付款。辦理分期付款,還有8800元的優惠,這是最后一天,今天注冊才能享受,明天就沒有了!”
辛迪問記者不愿一次性付款是什么原因?記者告訴她,接近一年的學習時間,中間變數很多,萬一學不下去,退錢很麻煩。辛迪首先批評記者學習信心不足,然后強調華爾街英語將如何幫學員克服困難完成學業,最后談到實在學不下去,也可退款。“我們有一套完整的退款方案,這一點你放心,一定要相信‘華爾街’!”
辛迪順手拿出計算器給記者算賬。在記者堅持不同意預付款的情況下,辛迪有點惱火了,臉色沒有先前和藹。她說:“無論你是老板還是政府官員,只要你坐在我面前這個位置,就是一個學生!我們在這里談學習,不是做生意!”
記者也正告她:“華爾街英語是在工商局注冊的公司,開公司就是做生意,在商言商!我坐在你對面,是在這里跟你談購買服務!”
辛迪無話可說,送記者出門。
[華爾街英語回應]
“都是愿打愿挨,誰也強迫不了誰”
近日,記者前往華爾街英語總部,跟相關負責人接觸。此后,對方加快了退款速度。在給本報記者回復的郵件中,華爾街英語對投訴人的情況給予反饋,名單上的每一個人都已確認。對于學員的其他指責,華爾街英語沒有正面回應。
45天退款有關部門無異議
華爾街英語相關人士說,他們在退款合同上寫45天內退款,是得到有關部門認可的。至于是哪個部門,該人士語焉不詳,讓記者以郵件說法為準。記者查閱他們的郵件,發現相關部門的“認可”,被改成了“沒有異議”。
該郵件寫道:“退款期限在法律上并無強制性規定,屬于合同雙方可以協商約定的條款。華爾街英語在合同上約定的45天退款期限,主要是考慮到現在消費者在支付方式上的多樣化以及華爾街英語在支付流程上的標準化,同時兼顧公司內部處理退款所需時間,以及外部銀行或者第三方消費金融機構處理相關退款所需要的時間。而且,為了提醒消費者,華爾街英語按照法律規定將該條款以黑體字形式特別標明。迄今,我們沒有遇到相關機關對該約定的異議。”
經過投訴人同意,記者向華爾街英語開列出一份7人名單,均要求華爾街英語盡快退款。該名單經后者調查,都已經確認,并正在逐一落實退款。部分學員已在上周拿到了部分退款。
都是成年人,簽字就要擔責
對于學員聲稱,自己是在被華爾街英語的業務員“洗腦”后才貸款學習的。華爾街英語相關負責人說,大家都是成年人,不是小孩子,自己有主見,簽合同貸款入學,都是愿打愿挨的,誰也強迫不了誰。
華爾街英語相關負責人抱怨說,不少學員的退款申請還在合同約定的45天之內,時間未到就投訴,也是不履約的行為。
[律師說法]采用欺詐手段訂立條款無效
上海創遠律師事務所吉建亮律師表示,合同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只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格式條款才能成立。在一方當事人欺詐或者脅迫的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是難以表示自己的真實意思的,采用欺詐或者威脅手段訂立的格式條款是無效的。一方在訂立合同過程中不與對方進行任何談判,僅向對方出示合同文本要求其簽字,即使其使用的原本是合同范本,也要作格式條款認定和處理。
吉律師指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條款也對此進行了規范: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即使是簽了字的合同,在有些情況下,也是無效的,一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吉律師說,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