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原告浙江唐德影視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唐德公司)訴被告上海燦星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燦星公司)、被告世紀麗亮(北京)國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簡稱世紀麗亮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該案因涉及“中國好聲音”相關商標和欄目名稱的權利歸屬等爭議,引起社會公眾廣泛關注。
唐德起訴索賠5億元
原告唐德公司認為,被告燦星公司是第5季《中國好聲音》(后更名為“2016《中國好聲音》”及《2016好聲音》節目,以下均簡稱為“涉案被訴侵權節目”)的制作方,在其微信公眾號上宣傳和推廣使用“中國好聲音”名稱的涉案被訴侵權節目,并使用了包含“中國好聲音”字樣的侵權標識等標識;被告世紀麗亮公司實施了協助被告燦星公司進行涉案被訴侵權節目的全國校園海選。兩被告未經授權使用“中國好聲音”節目名稱和包含“中國好聲音”的商標標識等標識的行為,已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構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
故起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侵權行為;在媒體發布聲明,消除侵權影響;兩被告共同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5億元和1000萬元訴訟支出。被告世紀麗亮公司在1億元范圍內與被告燦星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燦星申請中止審理
被告燦星公司認為,“中國好聲音”是浙江衛視播出的電視欄目的欄目名稱,第1至4季“中國好聲音”電視欄目經過浙江衛視的播出和宣傳,已經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已經與浙江衛視形成唯一的對應關系。鑒于浙江衛視已于2017年5月初在浙江省高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其依法享有相應的知名服務的特有名稱權益,并請求判令唐德公司停止使用“中國好聲音”電視欄目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浙江省高院已經受理該案。
由于“中國好聲音”電視欄目名稱權屬的確定,將影響本案的處理結果,本案需以上述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故申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本案中止審理。被告燦星公司還主張,其基于浙江衛視的授權,有權在相應欄目制作及宣傳中使用該名稱,并不存在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也未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且原告唐德公司與荷蘭Talpa公司簽訂的許可協議存在法律瑕疵,原告并未實際取得其主張的權利基礎,其無權提起本案訴訟。
被告世紀麗亮公司認為,其系接受案外人夢想強音文化傳播(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進行涉案被訴侵權節目的全國校園海選活動,后其根據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先前作出的訴前行為保全裁定,已經解除了雙方之間簽訂的委托運營協議。被告世紀麗亮公司對原告指控的涉案侵權行為不具有主觀過錯,與被告燦星公司之間亦不存在實施涉案侵權行為的意思聯絡,依法不應當承擔責任。
“好聲音”庭審前已停用
本案訴訟前,原告唐德公司曾于2016年6月7日針對本案兩被告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出訴前保全申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民事裁定:燦星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賽選秀節目的宣傳、推廣、海選、廣告招商、節目制作過程中使用包含“中國好聲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樣的節目名稱及第G1098388號、第G1089326號注冊商標。世紀麗亮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賽選秀節目的宣傳、推廣、海選、廣告招商過程中使用包含“中國好聲音”字樣的節目名稱。燦星公司、世紀麗亮公司因不服該裁定,曾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出復議申請,后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駁回了該復議申請。
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圍繞原告是否具有其主張的注冊商標、未注冊馳名商標、知名服務特有的名稱等權利或權益基礎,兩被告是否實施了涉案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兩被告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及其責任承擔方式等爭議焦點問題,展開了激烈的法庭辯論。
合議庭當庭未對該案宣判,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北京晨報記者 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