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籍當紅藝人黃子韜為某品牌食品進行廣告代言,惹怒“老東家”韓國某經紀公司,該公司遂以黃子韜、美國知名食品企業上海銷售公司侵犯其合法權益為由,將兩者告上法庭。一審敗訴后,韓國某經紀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法院提起上訴。
黃子韜(資料圖)
庭審現場(法院供圖)
庭審現場(法院供圖)
8月17日下午,上海一中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該起侵權責任糾紛案。
韓國某經紀公司是一家從事唱片、節目制作及藝人經紀等業務的知名上市公司,旗下不僅聚集了大批韓國本土藝人,也從全球范圍挑選中意人選,作為該公司的練習生,其中的幸運者將會被“包裝”成藝人正式出道。
中國籍男青年黃子韜因偶然機會被挑選為該經紀公司的練習生,并在2010年與該經紀公司簽署《專屬協議》,協議約定:黃子韜將其在全世界范圍內的演藝活動全權委托韓國某經紀公司處理,即該公司對黃子韜行使獨占(排他性)經紀人權限(以下簡稱“專屬經紀權”),未經該公司事先書面同意,黃子韜在協議期間不得擅自或通過該公司以外的第三人進行演出交涉或開展演藝活動。協議還約定上述演藝活動包括專輯等音樂作品的錄制、發行等,以及從事電影、電視、廣告等的演出等活動,同時約定該協議的有效期從黃子韜從事演藝活動開始日算起共持續7年,該協議附件——《附屬協議》進一步將協議期限延長了3年。
2012年4月,黃子韜作為該經紀公司旗下偶像組合成員正式出道。該經紀公司認為,根據《專屬協議》約定,自2012年4月起至2022年4月止,其對黃子韜享有專屬經紀權,該權利既包括了對被告黃子韜的部分人身權,也包括對于黃子韜演藝收入享有分配權等財產權利。
2015年7月,黃子韜授權美國知名食品企業上海銷售公司在產品宣傳及推廣過程中使用其姓名、肖像。在此后一年時間內,該食品公司在進行某產品的銷售宣傳中使用了黃子韜的姓名及肖像,該產品的外包裝也使用了黃子韜的肖像。
韓國某經紀公司認為黃子韜和上海銷售公司惡意串通、不正當地擅自開展廣告代言合作的行為,侵害了其專屬經紀權等合法權益,應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向其連帶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近600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韓國某經紀公司所主張的“專屬經紀權”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所列明保護的民事權益,黃子韜和上海銷售公司并未對其構成共同侵權,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上海一中法院將擇日對此案作出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