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永元爆料會否構成誹謗 若明星逃稅該如何量刑
連日來,崔永元怒懟范冰冰一事持續發酵。除了沸沸揚揚的個人恩怨,令人咋舌的天價片酬,明星涉嫌通過“陰陽合同”公然偷稅漏稅等行業內幕也隨之浮出水面,成為引爆輿論的焦點。昨日,國家稅務總局已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依法調查有關影視從業人員簽訂“陰陽合同”中的涉稅問題【附:崔永元曝大小合同 陰陽合同是什么意思?】。
無錫地稅
調查明星簽“陰陽合同”
近日,崔永元曝明星天價片酬,并起底疑似‘陰陽合同’”等偷漏稅等潛規則,日前有了最新進展。由于范冰冰工作室在無錫,無錫市濱湖區地稅局目前已經介入調查取證,相關情況有待后續由稅務機關權威發布。
針對近日網上反映有關影視從業人員簽訂“陰陽合同”中的涉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高度重視,已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依法開展調查核實。如發現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將嚴格依法處理。國家稅務總局將在已經部署開展對部分高收入、高風險影視從業人員依法納稅情況進行評估調查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風險防控分析,加大征管力度,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崔永元回應稱“一查一個準兒”
6月3日,崔永元回應媒體稱“這是個好事!”他表示,自己已經從網絡知曉了此事,不過在他看來,無錫當地稅務部門如果真要調查此事,首先應該和他聯系核實,“我現在不能給你說,但如果聯系我的話,我告訴他們怎么查,這一查一個準兒。”
崔永元表示,自己之前在網絡上主要是發泄對作家劉震云、導演馮小剛拍攝《手機2》的不滿,沒想到引起了那么大的關注,“還是有那么多人支持我,看來我做的是對的。”
“陰陽合同”是指交易雙方簽訂金額不同的兩份合同,一份金額較小的“陽合同”用于向主管機關備案登記納稅;另一份金額較高的“陰合同”則實際約定雙方交易價格,彼此心照不宣,目的就是逃稅。
>>事件反轉
崔永元向范冰冰道歉
“4天6000萬”與她無關
范冰冰工作室:從未簽“陰陽合同”將全力配合調查
崔永元微博爆料明星簽“陰陽合同”,一石激起千層浪,明星天價收入和逃稅,成為網友熱議的焦點話題。在后續采訪中,崔永元更是毫不諱言自己還有一抽屜這樣的合同,“隨便拿出來一個當事人都得進去,牽扯到的全是大腕兒!”對此,范冰冰工作室發布“嚴厲”聲明澄清。昨日,范冰冰工作室負責人回應相關媒體稱:范冰冰工作室及演員范冰冰從未通過“陰陽合同”的方式進行簽約,會全力配合相關部門依法核查。
昨日,對于范冰冰目前的輿論處境,崔永元回應媒體明確表示,“4天6000萬片酬合同”所指并非范冰冰,并向受到牽連的范冰冰、徐帆、劉震云女兒劉雨霖三位女性道歉。崔永元還透露,影視行業偷稅漏稅現象比大家想得嚴重得多,涉案金額遠超目前曝光金額的10倍以上。至于5月28日微博中所曝光的涉事明星,他透露并非是一個人,而是“一個團伙”,并透露該團伙涉及到此次《手機2》。
據業內人士分析,對于領著天價片酬的明星來說,這種操作效果驚人。就拿被崔永元曝光的兩份合同來說,小合同1000萬是稅后收入,已經將稅負轉嫁給甲方公司,而隱藏的5000萬大合同則大有貓膩。按稅法規定,影視、演出、表演所得屬于勞務報酬,理應按3級累進稅率表納稅。按稅法粗算,當事人可能涉嫌逃避個人所得稅2000多萬,在應納稅額中占比極可能超過法律紅線30%。
>>律師說法
明星逃稅咋量刑?崔永元爆料是否構成誹謗?
昨晚,海普睿誠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馬秉晨律師接受華商報記者采訪,從法律角度解析明星涉稅問題。
初次違法只需補繳稅款和滯納金
簽“陰陽合同”規避繳納稅款的行為在法律上是否構成逃稅罪?馬律師分析,崔永元在微博里發布兩份“大小陰陽合同”內容,“小合同”金額1000萬,“大合同”金額5000萬,公眾關注的實質是明星涉嫌通過少申報收入來逃稅的問題。在市場活動中,演出費價格完全由市場定價,但是將5000萬的演出費通過合同掩蓋,只申報1000萬,就是典型的逃稅行為。
馬律師表示,如果真如崔永元所說,根據《刑法》第201條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馬律師認為,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5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涉事明星是否會因逃稅坐牢?馬秉晨律師表示,如果崔永元爆料的是真實的,如果是已經代扣代繳了,很簡單,涉事明星只要把繳稅憑證展示出來就可自證清白,如果沒有,那就等著警察帶著稅務稽查人員上門吧。
馬律師介紹,目前我國對涉稅問題,處理較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寬松。當年一些知名歌星、影星因為逃稅被追究了刑事責任,現在已經很少發生。2009年刑法修正案對偷稅罪進行了修改,初次違法免罪,只需補繳應納稅款和繳納滯納金。馬律師表示,根據《刑法》第201條的規定,如果范冰冰在5年內沒有偷稅漏稅,沒有受到刑事或者兩次行政處罰,且此次涉嫌逃稅行為在稅務機關下達追繳通知后依法繳納稅款及滯納金,并接受行政處罰,那么依據崔永元爆料的內容,就很難認定涉事明星構成逃稅犯罪。
崔永元爆料是否侵犯商業機密?
崔永元是否構成誹謗罪?馬秉晨律師表示,如果崔永元爆料的內容屬實,就不能追究其所謂的誹謗罪。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報案或者舉報。如果崔永元發現涉事明星5000萬收入是偷偷摸摸地拿,沒有足額交稅,那完全可以行使報案或者舉報權,這一點毋容置疑。
崔永元擅自公開合同內容是否構成侵犯商業機密罪?馬律師表示,崔永元如何獲得雙方簽訂的合同不得而知,但司法實踐中,對于商業秘密的認定,有著相當嚴格的要求。崔永元爆料的合同可能屬于商業秘密的范疇,依據《刑法》第219條相關規定,如果該合同信息本身經過權利人的保密措施處理,經泄露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行為人有可能涉嫌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華商報記者 燕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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