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一份疑似已故藝人周海媚的電子病歷截圖在網上熱傳,詳細記載了周海媚在北京順義區某醫院的就醫信息。當天,涉事醫院宣傳科一名工作人員向媒體證實了該份病歷的真實性。
12月14日,@平安北京順義發布通報稱,近日,順義公安分局查處一起散布他人隱私案件。經查,12月11日,符某某(男,36歲)利用其在順義區某醫院工作的便利,出于炫耀目的,將一名病患的個人病歷拍照發至微信群,導致信息擴散,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目前,順義公安分局已將符某某依法行政拘留。
故意泄露患者病歷者需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12月13日晚,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羅翔在其個人公眾號發文對此事進行法律解讀。
首先是民事責任。《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條明確規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的名譽、肖像、姓名、榮譽稱號等權利并不隨著死亡而徹底的消失,而是可以由其近親屬繼續維護,這既是對死者的尊重,也是對生者利益的保護。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法釋〔2020〕17號)第3條規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遺骨等受到侵害,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其次是行政責任。《醫師法》第五十六條、《護士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醫師和護士在執業活動中泄露患者隱私或者個人信息的,會受到縣級以上衛生主管部門警告、暫停執業活動直至吊銷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上述法律法規保障的是健全的醫療秩序,捍衛醫護人員的職業道德,我個人的粗淺看法是,其中所說的患者并不應該僅僅限于活著的患者。
即便認為患者不包括死者,那么《醫師法》第五十八條也規定了“嚴重違反醫師職業道德、醫學倫理規范,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或者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活動,五年直至終身禁止從事醫療衛生服務或者醫學臨床研究。”
另外,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偷拍、散布他人隱私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從體系的角度,既然《民法典》認為死者的隱私應當受到法律保護,那么《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他人隱私也應該包括死者的隱私。
至于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最高可以判處七年有期徒刑。個人的健康生理信息自然是一種敏感信息,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健康生理信息五百條以上的就構成犯罪。
按照司法解釋,公民不包括死者,對死者的個人信息的侵犯一般不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畢竟,刑法作為最嚴厲的部門法,不到萬不得已不應該輕易動用,它只是對人最低的道德要求。但是,如果死者的個人信息也包含生者的個人信息,比如生者的姓名、電話、家庭住址、住宿信息、通信記錄、交易信息、行蹤軌跡等,自然也可以犯罪論處。比如患者剛剛離世,家屬就接到葬禮墓地的推銷電話,泄露患者家屬的個人信息那就很有可能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