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語有云:一字值千金。在現在看來,這話一點都不假。據華商報消息,近日,《九層妖塔》的電影制作方、發行方因為7個字被告,判賠14萬元。
7個字賠14萬,這是怎么回事呢?原來,《九層妖塔》電影出現的道具鬼族史圖書、華夏日報報紙上使用了書法家向佳紅的書法作品鬼、族、史、華、夏、日、報7個單字。向佳紅認為,電影制作方、發行方未經授權也未署名就使用這些字侵犯了他對上述書法作品享有的署名權、復制權。于是將其上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賠償51萬,并公開道歉。
《九層妖塔》中的劇照截圖
對于向佳紅的指控,《九層妖塔》電影制作方、發行方表示不認同。他們認為,這些字出現在電影道具中,只是為說明道具名稱,屬于合理使用。而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審理認為,向佳紅的這7個單字具有書寫者自己的個性,有其獨特的藝術美感,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美術作品。因此判決電影制作方、發行方等4被告被判共同賠償書法家向佳紅14萬元,并在在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在報紙上公開道歉。
對此,網友表示支持維權。稱現在的電影節目用別人音樂圖片字體不但不給錢,甚至招呼都不打,是該好好治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