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揭開明星避稅逃稅的“冰山一角”
據《法制日報》報道,《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對逃稅罪明確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其中規定,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北京日報》稱,其實,崔永元“撕”范冰冰,只是揭開了明星避稅逃稅內幕的冰山一角。這不僅僅在中國,在全世界都是一個關注度極高而又敏感的問題。從現實來看,明星由于片酬畸高、收入來源多樣,由此衍生出的避稅、逃稅等渠道更是五花八門。
比如,有的明星片酬只拿“稅后”,繳稅成本轉嫁給企業;
還有的掛名成立工作室走個體戶納稅通道,不但可以大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還可以將個稅稅率最高檔由45%降至35%;
在稅收優惠地區注冊公司、工作室,包括大名鼎鼎的避稅天堂霍爾果斯、橫店影視城所在地浙江東陽、明星工作室齊聚的上海松江區以及無錫數字電影產業園等;
或者直接放棄國籍成為非居民納稅人,這樣對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收入只需承擔有限納稅義務。
如果說以上伎倆還姑且算是稅收籌劃,那么類似簽訂“大小合同”等弄虛作假行為就是違法逃稅,類似事件也曾反復被爆出。
毛阿敏是其中一個。1989年,毛阿敏在黑龍江演出5天賺了6萬元,卻偷稅漏稅近4萬元。經報道后引起全國公憤,毛阿敏被原單位關了3個月的“禁閉”。
還有劉曉慶。北京曉慶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1996年以來采取不列或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虛假申報等手段偷稅漏稅達1458.3萬元。后因數額巨大,劉曉慶被公安機關依法逮捕,蹲了一年監獄。
臺灣藝人林志玲也曾涉嫌逃稅被罰款。2008年年初,林志玲首次登上臺灣藝人補稅榜,因涉嫌報稅不實,遭"國稅局”要求補稅及罰款共近千萬元臺幣。
可見,明星逃稅不是看熱鬧的小事,甚至可能是整個演藝圈的集體失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