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造謠“出軌”、“背著老婆買巨額保險”、“為離婚轉移財產”等,陳思誠將造謠賬號告上法庭,裁判日期為今年6月30日,判決書10月21日公布。該名譽權糾紛案一審判決陳思誠勝訴,判被告公開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賠償維權合理支出3萬。
10月21日,北京法院公開了演員陳思誠名譽權糾紛案的民事判決書,判決書顯示陳思誠方獲訴,被告梁某某因被判賠償陳思誠方精神損害撫慰金和維權合理支出共計8萬元。
判決書顯示,陳思誠因被告梁某某在其微博和微信公眾號娛樂八卦聯合促進會于2017年1月13日發布的內容為:“獨家爆料陳思誠出軌又背著老婆買巨額保險!受益人竟不是兒子不是老婆!為離婚股權套現又轉移財產?”的文章,而對梁某某提起訴訟。原告陳思誠方認為梁某某在文章中使用了大量侮辱、誹謗性的詞匯,文章的評論中,網友也對原告進行了謾罵、侮辱和負面評價,同時該文章也被其他媒體轉載,惡意發布的虛假信息并進行惡意傳播對陳思誠方構成了侵權,因而陳思誠方要求被告在網絡上置頂道歉信息直到影響消除,并賠償經濟損失、精神損失、維權支出合計四十萬元。
被告梁某某認為的確接到了網友的爆料,爆料人表示陳思誠確實有在境外購買保險的事跡,陳思誠的社會評價降低是因為他自己出軌,不是因為自己的文章,而且他發表這些言論也是對佟麗婭的好意提醒。
但是陳思誠方代理人認為,梁某某發布的文章是對陳思誠的惡意評價,對佟麗婭也并非善意提醒,并且表示陳思誠出軌一事完全是無中生有,不公開否認出軌是為了避免進一步炒作,并且表示準備另案就網上指稱其出軌的言論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購買保險屬個人隱私且無法進行確認,被告梁某某借此肆意猜測,擴大事實描述和評論范圍,隨意進行情緒化和夸張性描述,對原告人品進行否定性評價,因而其行為具有主觀性過錯,侵犯了原告陳思誠的名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