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巧媚經常一個人坐在屋里發呆。本版圖片京華時報記者 韓林君 攝
回復
發生時間超過法律追訴期
2016年2月10日,邱巧媚的家人將邱巧媚送回毛家。同時,在毛玉俤的指引下,他們第一次見到了王孟天。
邱巧媚三姐說,家人提出讓王孟天退還賣邱巧媚所得的2800元,但王孟天只承認自己獲利600元,是毛玉俤支付邱巧媚在自己家生活半年的伙食費。雙方爭執不下后,邱巧媚的家人向下祝鄉派出所報案。
邱巧媚三姐說,一聽報警,王孟天“服軟”了,提出給邱家1萬元作為補償,但邱家并未同意賠償,希望警方將王孟天拐賣、強奸、強迫邱巧媚賣淫的事調查清楚,追究他的法律責任。
下祝鄉派出所民警告訴記者,目前,閩清縣公安局正在調查此事。
8月12日,記者就案件調查進展,采訪了閩清縣公安局政工室主任劉警官。他表示,需要時間了解情況再回復。截至記者發稿,未收到回復。
閩清縣縣委宣傳部新聞科科長邱先生告訴記者,下祝鄉派出所確實在2月份接到了邱巧媚家屬的報案。據公安局初步了解,邱巧媚家屬反映情況的發生時間都超過了18年,應該是超過了法律上的追訴期,因此目前還沒有對王孟天等人采取進一步的措施。
觀點
是否追訴視案件情況而定
北京雄志律師事務所姜健律師表示,本起事件中,根據被害人陳述,王孟天的強奸行為應該發生于1994年前后。根據當時的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刑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均包含本數。刑法規定,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不再追訴。因此,該罪在當時的法定最高刑應為十年,故而追訴時效期限應為十五年。
姜健說,另據被害人陳述,在1994年至被賣期間,王孟天強迫被害人進行賣淫,涉嫌構成強迫賣淫罪。根據當時的刑法規定,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理,該罪的追訴時效期為十五年。
姜健說,被害人于1997年被拐賣。根據當時的法律規定,拐賣人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按照情節嚴重情況對待,追訴時效期亦為十五年。
姜健說,通過上述分析,如果王孟天確實存在上述犯罪行為,因犯罪超過追訴時效期限而不再追訴。但如果王孟天在立案偵查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或者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后應當立案而未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同時,需注意,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計算。因此,本起事件中的王孟天是否應當進行追訴,需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探訪
生活困難靠低保和補貼
8月11日,記者在毛玉俤的家里見到了邱巧媚。毛玉俤的屋子是超過60年的木質二層小樓,非常破舊。
今年57歲的毛玉俤身材瘦弱,身穿一件發黑的白襯衣,坐在輪椅上。邱巧媚穿一身黑衣在昏暗的廚房里用土灶做飯。毛玉俤的女兒被他哥哥接到家里代為照顧。邱巧媚和毛玉俤依靠國家給予的低保工資和殘疾人補貼過活。
每隔幾個月,邱巧媚的三姐就把邱巧媚幾個月需要吃的藥買好,送到毛玉俤家。在藥物的治療下,邱巧媚現在不僅可以完成普通的家務活,還可以和親人進行簡單的對話。但是,邱巧媚的精神狀態還是和正常人不同,經常一個人坐在角落里發呆,平常也幾乎不說話。
三姐問:“邱巧媚,還記得王孟天這個人嗎?”邱巧媚一聽到“王孟天”的名字就眼睛發直,滿臉通紅,隨后很激動地搖頭說“不記得”。
隨后,記者問邱巧媚今年多大了,她回答:“今年20歲。”
邱巧媚的家人說,20歲恰好是邱巧媚被王孟天拐騙走的年齡。她現在的記憶應該還停留在那個時候。(記者 韓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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