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廳、財政廳、衛健委日前下發《關于支持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勞動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確提出對春節期間連續開工生產的有關企業提供穩崗支持,對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做好工傷認定等保障工作,對參加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給予臨時性工作補助,對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勞動關系和有關人員工資支付應妥善處理。
通知明確,各地對春節期間符合條件的為防控疫情提供緊缺急需物資保障的生產企業、保障民生的商貿配送企業提供一次性穩就業獎補。對在法定假期加班加點生產的給予傾斜。其中,春節法定假期加班生產傾斜上限可按在崗職工人數和天數、當地職工日平均工資三倍測算;其他休息日加班生產傾斜上限可按在崗職工人數和天數、當地職工日平均工資兩倍測算。
在防控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并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或因感染并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各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快認快辦,建立高效便捷的綠色通道。
對于直接接觸待排查病例或確診病例,診斷、治療、護理、醫院感染控制,病例標本采集和病原檢測等工作相關人員;參加疫情防控的其他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給予臨時性工作補助。補助條件、標準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有關規定及《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落實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經費保障政策的通知》執行。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支付相應的工作報酬,不得隨意解除職工勞動合同。對因疫情未及時返閩復工的職工,經與職工協商一致,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職工在帶薪年休假期間的工資按有關規定執行。
防控疫情期間,企業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企業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我省有關規定執行。(福建日報記者 潘園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