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技計劃項目科研誠信管理辦法(暫行)》(以下簡稱《辦法》)日前出臺,造假申報、串通評審、套取財政資金、編造科學技術成果、從事學術論文買賣、接受“打招呼”“走關系”等失信行為的責任主體都將受到嚴懲。涉嫌違反黨紀政紀、違法犯罪的,將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辦法》共6章31條,適用于省級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全過程,具體包含項目的指南發布與申報受理、評審與立項、實施與驗收、監督與評價等過程。管理對象范圍為承擔省級科技計劃項目或參與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過程的四類科研誠信責任主體:項目承擔單位與合作單位、項目負責人與項目組成員、咨詢評審專家、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等。
其中,項目承擔單位與合作單位的失信行為包括在項目的申報、評審、實施、驗收、監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活動中,采取造假、串通、行賄、利益交換等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財政資金損失;管理失職,造成負面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套取、轉移、挪用、截留、私分財政資金;開展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的科學技術活動;違反國家科學技術活動保密相關規定等。
省科技廳科技監督與誠信建設處處長王浦介紹說:“《辦法》對有失信行為的責任主體,根據行為性質,視情節輕重來懲戒,可單獨或合并采取措施。”比如,對于情節較輕的失信行為,將責令限期整改、誡勉談話;嚴重失信行為,禁止在一定期限內承擔或參與省級科技計劃項目,取消一定期限內作為評審專家資格;中止、撤銷省級科技計劃項目;追回結余資金,追回已撥財政資金以及違規所得等。
“我省將依托國家科研誠信信息管理系統和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失信行為數據庫,對嚴重失信行為予以記錄。”王浦說。
根據《辦法》,因項目承擔單位已注銷,或無法聯系,或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且不主動作為,項目負責人無法聯系或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且不主動作為,任務書到期二年后仍無法結題的,屬于嚴重失信行為,由項目實施管理單位及時核實并提出申請,報送省科技廳批準對項目予以強制中止或強制撤銷。對強制中止和強制撤銷的項目,根據嚴重失信行為責任,將相關項目承擔單位和負責人納入嚴重失信行為記錄,取消項目承擔單位或法定代表人三年申報省級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的資格;取消項目負責人三年申報或參與申報省級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的資格。
為杜絕買賣論文、代寫論文、論文造假和違反論文發表規范等失信行為,《辦法》規定論文等科研成果發表后1個月內,應將所涉及的實驗記錄、實驗數據等原始數據資料交所在單位統一管理、留存備查。同時,鼓勵項目承擔單位自建科研數據中心,加強項目原始實驗數據管理,允許項目負責人將論文關鍵原始數據經脫敏脫密后上傳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系統備案。(福建日報記者 李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