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敏和大新(均為化名)夫婦協議離婚4年多后,都發現對方在離婚時隱瞞了一部分共同財產,遂鬧上法庭要求重新分割這部分財產。由于這些財產涉及公司股權、股票、期貨、銀行存款等不同種類,再加上時間跨度長,要查清具體數額困難重重。日前,倉山區法院依證據規則,對這些財產進行了重新分割。
小敏和大新于1998年登記結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07年3月協議離婚。雙方在離婚財產協議書中對房產、家電、共同債務及婚生女的撫養問題進行了約定,并約定大新一次性給小敏現金8萬元。離婚當天,小敏名下尚有存款10.5萬多元。
2011年,小敏發現大新于2003年初在一家期貨經紀公司存款40萬元用于期貨交易,大新名下還有不少股票,另外還投資22萬元與他人設立一家貿易公司,并在其中占有股權45%。
小敏認為,上述資產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大新在離婚時故意藏匿,造成至今未能分割,侵害了她的合法權益。因此,她訴至法院,要求分割這些財產。
大新反駁稱,當初設立的貿易公司因虧損嚴重,于2010年被吊銷了營業執照。至于小敏所提到的那些在他名下的期貨和股票,在雙方離婚時已不存在,不屬于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另外,小敏在雙方離婚時已知他的這些財產情況,現在又要求重新分割已超過時效。
大新提起反訴,要求分割小敏在離婚時藏在名下的銀行存款10.5萬元。
倉山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敏所主張的大新在雙方離婚時存在期貨公司賬戶里的40萬元存款和證券公司托管的股票,因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其主張,法院對上述金額不予采信。根據大新提交的證據顯示,至雙方離婚時,大新期貨交易余額為4萬多元。經法院調查,大新當時在證券公司的總資產余額為4103.21元。上述兩筆款項在雙方離婚時未予分割,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平均分割。關于大新所投資貿易公司45%股權的分割問題,該公司雖已被吊銷營業執照,但尚未清算,其實體依然存在,可以進行財產分割。
雙方離婚當日小敏銀行里尚余存款10.5萬元,也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平均分割。
據此,該院判令大新支付小敏2萬多元,并將大新投資的貿易公司45%股份中的一半歸小敏所有,小敏向大新支付5.25萬元。(陳鴻星 金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