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省財政廳獲悉,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近日印發的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我省列入啟運港退稅試點政策實施范圍。
啟運港退稅,是指符合條件的貨物自啟運港(或經停港)運出,即視同出口,企業可提前申請退稅,有效縮短企業獲得出口退稅的時間。
根據文件規定,我省福州港、廈門港、泉州港、寧德港、漳州港、莆田港列入啟運港和經停港,福州江陰港區、廈門海滄港區、東渡港區列入離境港,實行啟運港退稅政策。(福建日報記者 王永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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