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下午,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新《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條例》明確,業主被判處剝奪人身自由刑罰執行期未滿的,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的,或者有違章搭建、破壞房屋外貌等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擔任業委會委員;鼓勵和引導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公職人員通過法定程序參與社區治理,推動在業委會中建立黨組織。
業委會委員有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以及其他損害業主共同利益,拒不履行委員職責,或者有違反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等行為的,業委會在調查核實后應當責令其暫停履行職責,并提請業主大會終止其委員資格。業主大會或業委會不作處理決定的,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應當予以督促。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后,業主沒有依法作出續聘或者另聘物業服務企業決定的,物業服務企業繼續提供物業服務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繼續有效,但是服務期限為不定期。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自合同終止之日起30日內退出物業服務區域,并向業委會、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或者其指定的人移交物業服務用房、相關設施、預收或者拖欠的物業服務費及其賬目、其他物業管理所需相關資料。原物業服務企業違反上述規定的,不得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的物業服務費,造成業主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新《條例》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所產生的公共收益屬于業主共有。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應當將公共收益以住宅小區物業服務區域為單位,單獨開戶設賬。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應當在每季度的首月月底前,將上一季度的公共收益收入以及使用情況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公示第四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況的,應當將該年度公共收益的收支情況一并公示。業主有權查詢與公共收益相關的收支明細、合同、協議等材料。
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上述規定進行公布、公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記者 李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