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權益保護條例修正案(草案)》9月20日提交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草案》提出,擬將每年3月24日定為福建企業家活動日,組織企業經營管理者代表開展宣傳活動,傳承弘揚“晉江經驗”和“敢為天下先,愛拼才會贏”的福建企業家精神。
記者了解到,《福建省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權益保護條例》于2009年起施行。條例頒布實施以來,對保護我省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合法權益,改善企業經營環境,促進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此次修改將我省在傳承弘揚“晉江經驗”和福建企業家精神、保護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合法權益等方面的有益探索和創新實踐上升為地方立法,以突出福建特色。還重點聚焦解決企業產權保護、失信懲戒、財政審核等權益保護中的痛點、堵點問題等。
各級企業和企業家聯合會是政府與企業、企業家之間的橋梁和紐帶。針對實踐中企業和企業家聯合會的具體職責和任務過于寬泛的問題,草案擬細化明確企業和企業家聯合組織在保護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合法權益方面的職責。
《草案》提出,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明確信用修復方式和程序。對于完成信用修復的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應當依法依規及時調整或者解除懲戒措施并更新相關信息。鼓勵已經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利影響的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通過作出信用承諾、完成信用整改等方式,修復自身信用。
《草案》還提出,要健全完善中小企業、民營企業款項支付保障機制。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使用財政資金從中小企業、民營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的,應當及時辦理竣工結算和財務決算;需要財政部門審核的,應當及時報送并按照審核要求提供有關材料。財政部門應當完善審核制度,建立標準化工作機制,明確審核時限,提高審核效率。
《草案》還擬規定,新聞媒體對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進行報道,應當真實、準確、全面、客觀,遵守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對于虛假或者失實的報道,新聞媒體應當及時澄清,消除影響。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通過網絡信息平臺等各類媒介發布虛假信息、誤導性信息,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侵害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合法權益。因虛假、失實報道或者發布虛假信息、誤導性信息致使企業或者企業經營管理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記者 馮川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