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規定》明年1月1日起實施
城市排水應推行“聯排聯調”機制
日前,省住建廳印發《福建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規定》,明確新建居住小區或公共建筑配套排水設施未規范接入市政排水管網的,不得交付使用;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按照相關要求,依法申請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規定將于明年1月1日正式實施,有效期5年。
在“排水設施規劃與建設”方面,規定指出,城市新區和新建項目應當實行雨污分流。
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排水設施應當符合雨水、污水分流要求,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主體工程進行改造的,應當將排水設施納入主體工程改造計劃,與主體工程同步進行改造。新建居住小區或公共建筑配套排水設施未規范接入市政排水管網的,不得交付使用。
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按照相關要求,依法申請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按照排水行為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程度,將排水戶分為重點工業排污排水戶、重點排水戶和一般排水戶,進行分級分類管理。
在“排水”方面,規定指出,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因地制宜構建“源頭減排、管網排放、蓄排并舉、超標應急”的城市排水防澇工程體系,推行城市水系聯排聯調的管理調度機制,建立健全城區水系、排水管網與周邊江河湖海、水庫等“聯排聯調”運行管理模式。
排水主管部門按需配備移動泵車等快速解決城市內澇的專用防汛設備和搶險物資,建設排水應急隊伍,并定期開展應急搶險演練。同時,各市、縣(區)應當在排水設施關鍵節點、易澇積水點布設必要的智能化感知終端設備,建立排水信息平臺,滿足日常管理、運行調度、災情預判、預警預報、防汛調度、應急搶險等功能需要。
在“污水處理與再生水利用”方面,規定指出,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每5年—10年完成一輪城市生活污水管網滾動摸排的要求,全面排查污水管網、雨污合流制管網等設施功能及運行狀況、混接錯接漏接和用戶接入情況等,摸清污水管網家底、厘清污水收集設施問題,形成排水管網“一張圖”。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合同,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污水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對污泥進行穩定化、減量化、無害化及資源化利用處理處置,推廣低碳處理工藝,加強資源回收利用。
規定指出,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于90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部門報告。
關于“城鎮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規定指出,再生水實行有償使用,鼓勵成立再生水經營企業,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態景觀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記者 李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