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落槌 “喬丹”商標案終審判決
經歷4 年“拉鋸戰”后,美國籃球明星邁克爾·喬丹與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喬丹體育”)之間的商標爭議系列案終于有了結果。昨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對該系列案進行終審判決:喬丹公司對爭議商標“喬丹”的注冊損害邁克爾·喬丹在先姓名權,違反商標法,撤銷一、二審判決,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裁定;同時,拼音商標“QIAODAN”及“qiaodan”未損害喬丹姓名權。
昨日,喬丹體育方面就此事接受了記者采訪。相關負責人表示,喬丹體育被判決需要商評委重新裁定的3件商標均系注冊時間不足5年、在周邊其他類商品上(如游泳衣、裝飾品、啤酒飲料等)的防御性商標,并非喬丹體育產品或是廣告傳播上使用的商標,對目前使用的所有商標均不會構成影響,因此并不影響喬丹體育的主營業務。
事件:
4年爭議塵埃落定
今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喬丹”系列案件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審判長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大法官擔任,整個庭審持續了4小時之久,未當庭宣判。“喬丹”商標是否與邁克爾·喬丹相對應、“喬丹公司”是否惡意注冊等問題成為爭議焦點。
昨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對“喬丹”商標爭議行政糾紛系列案件進行公開宣判,宣判圍繞喬丹體育正在使用的中文、拼音和圖形共10件商標的案件,喬丹體育最終被宣判未來不能使用其中3件不同字體的中文商標。
昨日上午,陶凱元大法官針對案件的爭議焦點闡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現有證據足以證明邁克爾·喬丹的中文名在中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喬丹體育對于爭議商標的注冊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其經營狀況,以及喬丹體育對其企業名稱、有關商標的宣傳、使用、獲獎、被保護等情況,均不足以使得爭議商標的注冊具有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經討論決定,判決認為,關于涉及“喬丹”商標的(2016)最高法行再15、26、27號的3件案件,因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再審申請人對“喬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有關“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應予撤銷,故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裁定及一、二審判決,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針對爭議商標重新作出裁定。此外,關于涉及拼音“QIAODAN”的(2016)最高法行再20、29、30、31號4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與圖形組合商標的(2016)最高法行再25、28、32號3件案件,共計7件案件,因再審申請人對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權,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損害再審申請人的在先姓名權。爭議商標也不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以及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故維持二審判決,駁回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回應:
判決不影響主營業務發展
在最高法終審判決結果出來后,喬丹體育發布聲明表示,公司尊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此次再審裁定,并將依法履行好品牌及其相關知識產權的保護。
昨日,喬丹體育相關負責人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喬丹體育被判決需要商評委重新裁定的3件商標均系注冊時間不足5年、在周邊其他類商品上(如游泳衣、裝飾品、啤酒飲料等)的防御性商標,并非喬丹體育產品或是廣告傳播上使用的商標,對目前使用的所有商標均不會構成影響,因此并不影響喬丹體育的主營業務。
據悉,“喬丹”商標爭議系列案共涉及68件商標,其中50件包括喬丹體育日常經營所使用的商標已于2015年被最高法駁回再審申請。喬丹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東曉介紹,本次宣判的10個案件是68個“喬丹”商標權糾紛案件中的一小部分,“喬丹體育在目前主營業務上使用的4個最主要商標都在那50個案件當中,對喬丹體育而言,此次宣判并不會影響未來的經營。”
記者了解到,喬丹體育目前主要使用的商標包括注冊號3148047、3148049、3148050及3028870四個商標,而這四個商標已于2015年12月被最高法判決駁回申請人michael jordan的再審申請。“實際上,在2015年底,最高法已再次確定了喬丹體育生產經營所使用商標的商標權利。因此,喬丹中文商標仍可以使用,對公司的生產經營也不會造成影響。”該負責人表示。
對于公司的下一步發展,該負責人表示,“長達4年的官司糾紛,公司仍穩健經營自有業務,繼續慈善事業。接下來,公司也仍將繼續按照既定戰略目標、商業計劃穩健經營,用更好的產品服務消費者,用更專業的能力服務運動愛好者。”
業界:
或削減喬丹體育IPO潛在風險
長達4年的爭議,早已引起業內各方關注。
“此次判決對于喬丹而言,既是鞭策,也是轉機。”在北京關鍵之道體育咨詢有限公司總裁張慶看來,喬丹商標案是在國家鼓勵雙創、保護知識產權的背景下所作出的判例,最高法的判決有一定的示范性,這意味著企業在從事生產經營性活動中,要有知識產權意識,既保護自己也保護別人。
“審判對喬丹體育的商譽,存在一定負面影響。但站在公司IPO的角度,影響反而是正面的。之前由于商標侵權案,導致公司在經營上存在巨大的不確定性風險,臨門一腳老是沒上去。現在這事已經落袋為安了,判決給了一個定性,削減了公司IPO的潛在風險。”張慶說,或許,喬丹體育可以考慮多品牌運作來淡化商標案的影響。
張慶的觀點得到了恒都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總經理陳煥耀的認同。陳煥耀表示,這個案件是“雙贏”的。案件中,不管“喬丹”商標案件利益相關方所持觀點如何,都應當尊重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結果。“喬丹”商標案件已經延續好幾年,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判決給爭議畫上一個句號,或許并不是壞事。“喬丹”商標案件利益相關方可以專注于自己的主業,不用再受訴訟所累,“喬丹體育經多年經營,已經有了穩定的市場地位,接下來如果繼續做好市場運營,依然會受到消費者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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