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法律如兒戲的代價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2月2日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設立的初衷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倡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優化司法資源配置,化解矛盾促和諧,提升訴訟質效。倘若被告人為求從輕處罰假意認罪認罰,想鉆“上訴不加刑”的法律空子,其最終結果是聰明反被聰明誤。
近日,松溪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抗訴,南平市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的一起認罪認罰后反悔上訴案件,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采納了檢察機關抗訴意見,將一審判決其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改判為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庭審現場
抗訴書
盜竊摩托車后認罪
2020年4月23日,劉某竄至松溪縣松源街道明德路6巷蔡某某家門口路段,盜走蔡某二輪摩托車一輛。經鑒定,被盜摩托車價值共計人民幣4639元。
在審查起訴期間,松溪縣人民檢察院明確告知被告人劉某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相關內容、法律后果和審查起訴階段的權利義務,劉某對檢察院指控其構成盜竊罪的犯罪事實、情節及提出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的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對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
2020年8月8日,松溪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劉某涉嫌盜竊罪向松溪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庭審期間,被告人劉某仍明確表示在審查起訴階段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據此,2020年8月26日,一審判決采納松溪縣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對被告人劉某從寬量刑,判處其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宣判后又反悔上訴
在一審判決后,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劉某上訴,以一審判決量刑過重為由,遞交書面上訴狀,請求撤銷松溪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對其作出較輕的量刑判決。
松溪縣人民檢察院審查后認為,被告人劉某2012年以來先后5次盜竊犯罪,都被判處有期徒刑,后4次屬累犯,本案系其刑滿釋放后的次日再次流竄盜竊作案,不知悔改,主觀惡性極深;在一審訴訟期間,以自愿認罪認罰獲得從輕判決后上訴,不認罰不悔罪,致本案不具有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礎條件,并致對被告人從輕量刑的依據不足。為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特提出抗訴。
南平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后認為松溪縣人民檢察院抗訴理由成立,支持抗訴意見。
二審法院依法嚴判
二審期間,上訴人劉某表示服從一審判決,并申請撤回上訴。經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劉某在一審宣判前自愿認罪認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一審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并據此對其從輕處罰,一審宣判后,劉某又以原判量刑偏重為由提出上訴,表明其不認罰,原判基于認罪認罰對其從寬處罰的前提已不存在,對劉某量刑應予以調整,劉某及其辯護人的訴辯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對劉某申請撤回上訴不予準許,二審法院依法認定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支持松溪縣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抗訴意見,維持原判定性,對劉某改判為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福建法治報記者 湯仙念 通訊員 鄭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