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從市房管局獲悉,日前福州市出臺《關于加大住宅房屋征收貨幣化補償安置的意見(試行)》后,相關部門隨即出臺了《實施細則(試行)》,進一步鼓勵鼓樓區、臺江區、倉山區、晉安區、馬尾區的舊屋征收貨幣化補償安置。實施細則規定,福州市將建立多層次住房供應體系,加大住宅用地供應量和住宅投放量,由市國土局負責采取協議出讓或公開出讓土地的方式供地,開發建設單位按商品房運作模式組織建設安置型商品房,面向被征收人定向銷售。土地出讓合同需約定安置型商品房銷售均價、開工和竣工時間。
安置型商品房均價這樣算
實施細則規定,由市房管局委托五家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年度征遷項目計劃清單,合理劃分片區,統一評估不同片區被征收房屋綜合區位補償價和安置型商品房銷售均價,每年評定一次。安置型商品房銷售均價按“對應區域被征收房屋區位補償價+全新框架結構一等房屋建安綜合單價”確定。貨幣補償定價機制改進后,征收住宅房屋不再實行不超過區位補償價30%的貨幣獎勵標準。
被征收人購買安置型商品房的,按“區位補償價+被征收房屋不同結構建安綜合單價”結合成新率,對接購買,可購買不超過上靠標準房型面積的安置型商品房,被征收房屋為全新框架結構一等房屋等面積部分不計差價,其余按被征收房屋不同結構建安綜合單價結合成新率計算差價;上靠標準房型部分的面積按照對應安置型商品房銷售均價計價。
搬遷安置獎勵有變化
被征收人在簽約期限內簽約搬遷,購買安置型商品房的,給予不超過差價款50%的優惠獎勵,同時,安置型商品房與原住宅確權建筑面積及公攤補償面積相等部分或購買異地安置型商品房等面積部分(含公攤補償面積)給予不計層次系數的獎勵。
今后房屋征收后,被征收人將直接與安置型商品房開發建設單位簽訂購房合同,同時,安置型商品房開發建設單位及時將銷售的單元房號、面積、購買人等信息上傳福州市安置房管理信息系統。
新政也改進了獎勵機制,今后不再實行住宅房屋按區位補償價20%給予搬遷獎勵和降低兩個地段等級安置給予區位補償價10%的異地安置獎勵。征收營業性店面不再實行用補償款購買住宅安置房的補償方式,改為實行產權調換(含異地安置)或者貨幣補償。因城市規劃原因無法實行產權調換的,實行貨幣補償。細則施行之前已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或已發布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項目,按原規定執行。《實施細則》具體內容可登錄http://fgj.fuzhou.gov.cn/福州房地產聯合信息網了解。(福州晚報記者 毛小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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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部門解讀新政
市房管局相關人士告訴記者,新政策出臺,首先可以穩定心理預期。通過加大住宅用地供應,推出共有產權住房,加快籌集社會租賃住房,發展住房租賃市場,采取綜合控價等措施維護房價穩定。
其次,新政策創新了貨幣化安置方式。對接使用國開行信貸資金,鼓勵推行貨幣補償安置方式,推進房屋征遷進程。
第三,新政策推行安置型商品房政策。作為加大貨幣化安置的配套措施,確保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后,可以購買合適的住房安置。
第四,新政策強化貨幣化安置導向機制。明確被征收人使用貨幣補償款購買商品房安置,可以優先辦理網簽備案手續,且不受商品房限購政策規定影響。
第五,新政策完善了購房服務保障措施。建立安置型商品房購房平臺,加強被征收人后期購房選房服務工作,確保購房選房公開、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