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民政局、高新區社會事業管理局:
經市民政局黨組第31次會議研究通過,現將《關于建立城鄉低保工作容錯免責機制的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福州市民政局
2019年8月15日
關于建立城鄉低保工作容錯免責機制的意見(試行)
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是保障最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權益的兜底性工作,是直面困難群眾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為準確把握“應保盡保、邊緣從寬、留有緩沖、尊重事實”的低保制度設計精神,認真貫徹落實福州市惠民資金網規范低保資金使用有關工作要求,進一步激勵基層民政干部放下包袱、勇于擔當,推動我市城鄉低保工作走前列、做表率,根據中央、省、市有關激勵廣大干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文件精神,現就建立城鄉低保工作容錯免責機制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總書記“三個區分開來”要求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上級關于鼓勵創新、允許試錯、寬容失敗的一系列文件精神,針對因低保政策不夠明細、低保對象情況各異、調查核實難度大、動態調整頻繁、基層民政力量薄弱等情況,造成的信息把握不準、工作易錯多責、干部心態傾向寧漏勿錯等問題,探索建立城鄉低保工作容錯免責機制,最大限度調動廣大基層民政干部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推動我市城鄉低保工作規范有序開展。
二、基本原則
一是尊重歷史和實事求是相結合的原則。低保工作群眾性和延續性強,動態調整頻繁,受當時背景政策影響大。應當適用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尊重歷史的客觀條件,實事求是衡量失誤、厘清責任。
二是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統一的原則。要準確把握城鄉低保制度設計本意,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工作理念,在確保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統一的基礎上,從困難群眾的實際出發,牢牢把握、優先堅持城鄉低保工作體民情、解民憂、暖民心的社會效果。
三是信息公開和接受監督相促進的原則。城鄉低保信息公開以福州市惠民資金網、縣級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門門戶網站、村級宣傳欄等為載體。民政部門嚴格執行城鄉低保信息公開流程和《福州市惠民資金網管理暫行辦法》等政策法規規定,以事實為依據,確保公示數據真實可靠,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三、適用情形
城鄉低保工作容錯免責要結合主觀動機、客觀條件、程序方法、性質程度、后果影響以及挽回損失等“六個要件”進行綜合分析研判,準確把握有關政策界線,堅持實事求是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基本方法。
對于符合政策要求、程序規范、無重大不良影響、未以權謀私或優親厚友的基層民政部門和工作人員,在城鄉低保工作的四個主要環節中,有下列九種情形的,適用容錯免責規定:
1、低保對象調查認定環節
基層民政部門和工作人員依照規范已履行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平臺核對、陽光公示、審核審批等程序的:
(1)因低保申請對象或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瞞報、虛報、轉移財產(收入),受客觀條件限制一時無法查清,造成錯保的;
(2)對因省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平臺周期長尚未出具完整核對報告,根據已掌握的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家庭實際困難程度,初步判斷申請人家庭符合入保條件,未及時入保將導致其生活陷入困境,予以按流程先行納入低保的;
2、低保對象動態管理環節
(3)雖經巡訪、摸排、比對等規定流程,因低保對象原因無法準確掌握死亡情況,造成低保對象死亡90天內仍領取低保金,在發現后即時組織追繳的;
(4)依規履行了平臺核查、入戶巡訪、鄰里走訪等工作,因客觀原因未能及時準確發現低保對象財產、收入變化,導致動態調整不及時的;
3、低保金追回工作環節
(5)城鄉低保家庭未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報告有關變化情況,致使低保補助金及低保對象其他待遇多領取,已組織追繳的;
(6)確因低保對象家庭經濟困難、追繳對象無法取得聯系等原因暫時無法追回多領資金,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民政部門研究同意暫緩追繳的;
4、惠民資金網操作運行環節
(7)因低保工作政策動態調整頻繁,惠民資金網模塊銜接滯后等技術性問題造成數據差錯的;
(8)低保工作依法、合規,但因人工采集、核對造成上線數據的保障時間、發放時間等出現錯誤,已及時按規定備案修正的;
(9)因低保對象年老體弱、臥病在床或精神障礙等原因導致無法開設或無法正常使用本人姓名低保賬戶,由其監護人、近親屬或村(居)委會代開、代管低保賬戶,造成上線姓名與實際享受人不符(已按規定備案)的。
四、認定程序
1、申請提出。基層民政部門和工作人員因城鄉低保工作受到紀委、監委、組織部門等有關單位調查時,可以向上級民政部門申請啟動容錯免責認定程序。
2、核實認定。上級民政部門接到申請后,根據城鄉低保政策組織專門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并出具調查結論。
3、結果運用。上級民政部門將調查結論報備有關調查單位,同時反饋申訴人及其所在單位。
4、建立檔案。申訴人所在單位和其上級民政部門對容錯免責涉及的人員、部門與情況登記存檔備案,相關資料作為重要管理事項記錄歸入容錯免責機制專項檔案。
五、保障措施
一是暢通申訴渠道。上級民政部門在調查核實中應當聽取審查調查對象的據實申辯申訴,合理認定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二是嚴格程序管理。上級民政部門應當由2人以上參與調查,調查結論應于收到容錯免責認定申請后7個工作日內出具,確保調查結果客觀、公正、及時。
三是加強溝通協調。建立健全民政與紀委監委、組織等有關部門的容錯免責信息共享和溝通協調機制,全力推進容錯免責機制落實完善。
六、附則
1、本意見適用于福州市轄各縣(市)區和高新區。各縣(市)區和高新區可在本意見基礎上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市民政局備案。
2、本意見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