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7日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獲悉,《福州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試行)》近日出臺,進一步深化“十四五”期間標準化工作改革,增加福州市標準有效供給,促進“福州標準”體系日趨完備。
《辦法》明確,對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我省地方標準而又符合福州市地方自然條件、風俗習慣等需要統一的特殊技術要求,可以在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制定福州市地方標準。福州市地方標準效力為推薦性標準,在福州市行政區域內推薦執行。
市市場監管局統一管理福州市地方標準,負責市地方標準統一立項、組織技術審查、批準、編號、發布、上報備案等;由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歸口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的市地方標準工作,提出市地方標準立項申請,負責標準的組織起草、征求意見以及組織實施等;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和專家組主要負責標準的起草和技術審查工作。
《辦法》明確規定了市地方標準的制定程序主要有12個環節,即征集立項建議、提出立項申請、作出立項決定、組織起草、征求意見、送審、組織技術審查、修改報批、批準編號、公告發布、備案、向社會公布,還規定了標準的實施、信息反饋評估制度以及復審程序,并對起草單位、復審環節監督以及法律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作出規定。(福州日報記者 王玉萍 通訊員 游振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