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州市防震減災中心對地震應急避難場所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部分場所存在相關應急標識牌處未見應急供水和供電設施、應急物資未合理存放等問題,于是立即責令各縣(市)區相關部門整改,確保地震應急避難場所設施設備規范設置和管理。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強對防震減災規劃和地震應急預案的編制與實施、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設置與管理、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的培訓、防震減災知識宣傳教育和地震應急救援演練等工作的監督檢查。
國家標準《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場址及配套設施》第四條規定,III類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具備基本設施配置,包括救災帳篷、簡易活動房屋、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設施、應急供水設施、應急供電設施、應急排污設施、應急廁所、應急垃圾儲運設施、應急通道、應急標志等;II類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具備一般設施配置,在基本設施的基礎上增設應急消防設施、應急物資儲備設施、應急指揮管理設施等;I類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具備綜合設施配置,在已有的基本設施、一般設施的基礎上,增設應急停車場、應急停機坪、應急洗浴設施、應急通風設施、應急功能介紹設施等。(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鄭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