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建設局執法人員收到線索,福州市某房地產公司開發建設的某小區商品房項目,在施工許可手續未辦理齊全的情況下擅自開工建設。市建設局對該項目的房地產公司和施工單位的違法行為立案查處,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執法部門認為,該房地產公司與施工單位存在“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違法行為,對房地產公司處以13.5萬元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以1萬元的罰款,同時責令補辦施工許可證。
案例點睛:
本案中,該房地產公司與施工單位在施工許可手續未辦理齊全的情況下擅自開工建設,違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規定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
依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是建筑施工單位符合各種施工條件、允許開工的許可證明,是建設單位進行工程施工的法律憑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的規定,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作為開工前準備工作的重要一環,可以與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合并辦理。此舉一是為了審查建設資金落實情況,保障項目落地;二是為了進行施工過程監管;三是為了建設項目符合規劃。通過檢查施工項目施工許可證辦理情況,禁止不具備施工條件的施工項目,減少安全隱患。(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張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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